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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以回報高於市面上主流人民幣產品作招徠的R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真正回報率原來隨時「折上折」。內地《財新網》報道,監管機構已擬定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在境內交易股票所得徵稅的草案,稅率暫定為10%,RQFII產品受影響機會大。
《財新網》昨日引述接近監管機構的人士報道,有關徵稅草案去年已經擬好,正在徵求各部門意見。
申銀萬國:徵稅說法含糊
參考RQFII基金產品的銷售文件,大部分均已在產品資料概要的「風險因素」中,列明有關稅務風險,如華夏、南方、博時、國信等均表明,將為已實現或未實現的任何收益預扣10%撥備,以應付可能產生的稅務負擔,但撥備金額未必足以應付實際稅務開支,屆時基金的資產淨值將會受到影響。
不過,各家公司就有關事項表述不一,以申銀萬國為例,在產品資料概要的「風險因素」中,僅以一句「子基金可能承受中國現行法規、條例及常規的變更(可能會具有追溯效力)所涉的風險」帶過,具體處理手法即預扣10%撥備則在正式銷售文件才列出。
列不明風險因素 證監有警示
申銀萬國副總經理白又戈表示,內地稅務當局雖然對股息、債券利息等資本匯出徵收10%的所得稅,但對資本收益一直沒有開徵過所得稅。他稱:「對QFII來說,(資本收益徵稅)是模糊的一個領域,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且不相信會有投資盈利稅這個科目,並質疑內地相關消息的準確性。
負責審批RQFII產品於香港發行的證監會,其發言人表示,目前適用於RQFII基金的中國稅務法例存在風險及不明朗因素。證監會「學•投資」的網站已提醒投資者,「部分RQFII基金已就其投資項目可能涉及的稅務責任撥備,但撥備金額可能不足亦可能過多……這或許會削弱基金的資產價值。」
事實上,對於投資內地股市所獲得的資本收益,內地稅務當局一直未有公布具體徵稅規則,因此對資本收益的稅務處理,一般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來實行。國稅總局2009年對境外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解答表明,稅務當局應對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獲取的所得進行徵稅,其範圍除了股息、紅利、利息之外,「轉讓財產所得」亦包括其中(見表),意味資產增值亦要繳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適用的基本稅率為20%,目前因採取優惠形式,稅率減為10%。
然而,由於QFII產品的買賣交易通常在境外締結及完成,中國稅務當局就買賣內地A股、B股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徵收所得稅時,存在執行上的困難。
《財新網》昨日引述接近監管機構的人士報道,有關徵稅草案去年已經擬好,正在徵求各部門意見。
申銀萬國:徵稅說法含糊
參考RQFII基金產品的銷售文件,大部分均已在產品資料概要的「風險因素」中,列明有關稅務風險,如華夏、南方、博時、國信等均表明,將為已實現或未實現的任何收益預扣10%撥備,以應付可能產生的稅務負擔,但撥備金額未必足以應付實際稅務開支,屆時基金的資產淨值將會受到影響。
不過,各家公司就有關事項表述不一,以申銀萬國為例,在產品資料概要的「風險因素」中,僅以一句「子基金可能承受中國現行法規、條例及常規的變更(可能會具有追溯效力)所涉的風險」帶過,具體處理手法即預扣10%撥備則在正式銷售文件才列出。
列不明風險因素 證監有警示
申銀萬國副總經理白又戈表示,內地稅務當局雖然對股息、債券利息等資本匯出徵收10%的所得稅,但對資本收益一直沒有開徵過所得稅。他稱:「對QFII來說,(資本收益徵稅)是模糊的一個領域,沒有一個明確的說法。」且不相信會有投資盈利稅這個科目,並質疑內地相關消息的準確性。
負責審批RQFII產品於香港發行的證監會,其發言人表示,目前適用於RQFII基金的中國稅務法例存在風險及不明朗因素。證監會「學•投資」的網站已提醒投資者,「部分RQFII基金已就其投資項目可能涉及的稅務責任撥備,但撥備金額可能不足亦可能過多……這或許會削弱基金的資產價值。」
事實上,對於投資內地股市所獲得的資本收益,內地稅務當局一直未有公布具體徵稅規則,因此對資本收益的稅務處理,一般按照企業所得稅法來實行。國稅總局2009年對境外企業所得稅的問題解答表明,稅務當局應對境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獲取的所得進行徵稅,其範圍除了股息、紅利、利息之外,「轉讓財產所得」亦包括其中(見表),意味資產增值亦要繳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適用的基本稅率為20%,目前因採取優惠形式,稅率減為10%。
然而,由於QFII產品的買賣交易通常在境外締結及完成,中國稅務當局就買賣內地A股、B股所產生的資本收益徵收所得稅時,存在執行上的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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