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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持續住3個月即屬濫用長青網文章

201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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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1月17日 06:35
2012年01月17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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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據房署資料顯示,過去3年因濫用而被收回的公屋單位共有674個,所謂濫用包括分租或轉租單位、丟空單位、作非住宅用途 、進行不法活動和虛報資料等,若戶主被發現分租或居於其他居所,或超過3個月非持續居於公屋單位內,又或在單位進行不法活動,便可被界定為嚴重違約行為,署方將不予警告而終止其租約。


據運輸及房屋局長鄭汝樺去年11月在立法會透露,為打擊濫用公屋,房署設有兩年一度家訪調查機制,屋邨管理人員會每兩年家訪所有公屋租戶一次,藉巡查單位偵察可能濫用公屋的情况,一旦發現可疑個案,會轉介中央小組作深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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