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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說明條例修訂 剔除冷靜期長青網文章

2012年0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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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1月17日 06:35
2012年01月17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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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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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繼競爭法讓步後,目的為保障消費者的《商品說明條例》修訂建議,亦因應商界意見延至今年首季才提出,商務及經濟發展局並剔除6個月合約的冷靜期建議,更將最初提出的度假產品及非應邀推銷的冷靜期全都抽起,以免擾民。有立法會議員批評全面剔除冷靜期不合理。


商務及經濟發展局計劃在今個立法年度完成兩項與保障消費權益的立法,其中包括正審議的《競爭條例草案》,該局局長蘇錦樑表示,將訂出不獲豁免的法定機構清單,現有約500個法定機構,除非被列入清單,否則全獲豁免。其中較具爭議的貿發局,該局常任秘書長黃灝玄指貿發局非一權獨大,「想不到何以要把貿發局放入不豁免名單」。


政府稱冷靜期擾民

另外,蘇錦樑指今年首季會向立法會提交修訂商品說明條例建議,業界指為6個月以上的合約設冷靜期的影響大,要有更多時間考慮,故修例建議會剔出冷靜期。


事實上,政府原建議向度假產品合約,及非應邀推銷等行業設7天冷靜期,經諮詢後更擴大冷靜期至所有逾6個月的消費合約。但黃灝玄指出,修例將不處理任何冷靜期,否則會擾民,但他未有交代何時就冷靜期立例。


立法會議員李華明批評全面剔走冷靜期令條例更加無力,故要求政府先推原有冷靜期,以便日後修訂擴大冷靜期範圍。但消委會總幹事劉燕卿認為應盡快通過修訂,勿為冷靜期磋跎,冷靜期應續列入議程,下一步全面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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