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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審裁決太簡單長青網文章

2012年0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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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2年01月14日 06:35
2012年01月14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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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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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大學畢業的夫婦結婚11年後婚姻破裂,妻子稱被趕離家,剩下9歲女兒與丈夫同住,一次女兒向社工投訴跟父親同睡時屢遭父親非禮,父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判囚。惟上訴庭昨指出,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太簡單,沒有處理女兒證供的矛盾,終裁定父親上訴得直獲撤定罪。


事主口供不同 官未提如何處理

上訴人與任護士的妻子在1998年結婚,兩年後女兒出生,上訴人開始在家照顧女兒,女兒一直跟夫婦同睡,直至女兒約7歲。妻子庭上供稱,上訴人自2006年起行為異常,晝夜坐在電腦前按鍵,情緒極端化,至2008年3月妻子要求他往求醫,卻遭上訴人掌摑。至2009年因妻子拒絕上訴人歡好的要求再被打,並將她趕出寓所,自此妻子一直沒有返家,同年申請離婚。


翌年10歲女兒向社工透露,自母親離開後,一直與父親同睡,但屢遭父親摸胸及下體,及後報警。最終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普通襲擊妻子及非禮女兒共6項罪名成立,判監3年2星期,他不服並於早前上訴。


上訴庭:原審誤解原告證供

上訴庭昨頒下判辭指出,原審法官林嘉欣的裁斷理由太簡單,只覆述控辯雙方案情後,便說細心考慮過母女證供,認為她們的證供可信,但其實女兒在兩次錄影會面,以及庭上作證時,對被侵犯次數、時間及是否穿衣等問題有不同說法,林官卻一字不提,完全無顯示他如何處理有關分歧。


上訴庭續指出,給予充分理由令有關決定更能為公眾接受,此做法對涉案各方有利,亦方便上訴庭監察而令公眾得益。另外,上訴庭又指林官錯誤理解母女的證供,作出不合理的推斷,故認為裁決不穩妥,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


【案件編號﹕CACV47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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