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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本港人氣網上討論區「香港高登討論區」,其管理公司早前被東方報業集團就3宗誹謗事件循民事控告,法庭早前裁定高登並非誹謗言論的發布人,只是次要分發人,故只需為其中一次誹謗事件負責,向東方賠償10萬元。惟東方不服,上訴指賠償過少,認為高登是發布人,應為所有誹謗事件負責,昨被上訴庭駁回。
指賠償10萬太少
上訴人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及東方報業集團榮譽主席馬澄坤,答辯人是是負責管理「香港高登討論區」的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和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事發於2007至09年間,高登有3帖涉及上訴人的討論內容。原審法官早前裁定答辯人的角色並非發布人(publisher),而是次要分發人(subordinate distributor),3帖言論屬誹謗且真有其事,被告已及時刪除其中兩帖,其中一帖卻在收到投訴後8個月才抽起,故答辯人須為該次事件負責。
官:高登帖極多 難同步檢視
上訴人不滿賠償額太少,認為答辯人應分別向東方報業集團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賠償15萬元,又認為答辯人是發布者,應為3次誹謗言論負責。上訴庭指出,雖然上載互聯網的資料可供全世界瀏覽,但今次誹謗由匿名者發放,情况不如由具名者發放般有說服力,原審所判處的賠償金額合理。
再者,高登每小時發放的言論帖可能逾5000個,管理者不可能同步檢視全部內容,故管理者對誹謗內容或不知情,並不屬誹謗發布人,不一定要為全部誹謗言論負責。
【案件編號︰CACV53/11】
指賠償10萬太少
上訴人為東方報業集團有限公司、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太陽報督印有限公司及東方報業集團榮譽主席馬澄坤,答辯人是是負責管理「香港高登討論區」的科域盈創有限公司和活現媒體傳播有限公司。
事發於2007至09年間,高登有3帖涉及上訴人的討論內容。原審法官早前裁定答辯人的角色並非發布人(publisher),而是次要分發人(subordinate distributor),3帖言論屬誹謗且真有其事,被告已及時刪除其中兩帖,其中一帖卻在收到投訴後8個月才抽起,故答辯人須為該次事件負責。
官:高登帖極多 難同步檢視
上訴人不滿賠償額太少,認為答辯人應分別向東方報業集團及東方日報督印有限公司賠償15萬元,又認為答辯人是發布者,應為3次誹謗言論負責。上訴庭指出,雖然上載互聯網的資料可供全世界瀏覽,但今次誹謗由匿名者發放,情况不如由具名者發放般有說服力,原審所判處的賠償金額合理。
再者,高登每小時發放的言論帖可能逾5000個,管理者不可能同步檢視全部內容,故管理者對誹謗內容或不知情,並不屬誹謗發布人,不一定要為全部誹謗言論負責。
【案件編號︰CACV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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