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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燈(0006)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就估計逾20億元的應課差餉起訴訟,終審法院早前一致裁定港燈勝訴,認為興建中的供電設施毋須計算差餉,港燈可取回約1.07億元,終院5名法官昨以3﹕2裁定政府須就該1.07億元支付市價利息。假如以最優惠利率5%計算,估計利息金額逾322萬元。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表示,署方將根據裁決,與港燈商議應該退還的利息。港燈發言人亦表示尊重法院決定,將繼續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商討有關退還金額,另會與環境局商討如何處理退款。
事緣於港燈不滿為興建中的設施繳交差餉,土地審裁處於2009年判港燈勝訴,上訴庭卻於2010年改判政府勝訴,港燈至去年在終院獲最後勝利。
港燈指應按判定債項利率 不獲接納
本案涉及的爭議期間,乃由2010年11月上訴庭頒下判辭起計,至去年6月終院改判港燈勝訴為止,政府需退還1.07億元及額外利息。但港燈一方認為,有關利息應按判定債項利率、即年利率8%計算,而不應依照較低的市場利率計息,但不獲終院接納。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烈顯倫指出,判定債項利率高於市場利率,目的是為了催促與訴人盡快繳付判定債項,但本案涉及的爭議時間,並不牽涉判定債項,只是終院不認同上訴庭的看法,改判港燈勝訴,故政府毋須支付以判定債項利率計算的利息。
不過法官苗禮治勳爵和法官包致金則持相反意見,認為港燈在土地審裁處勝訴後,在終院再度勝訴,政府由始至終欠港燈同一筆判定債項,故應以判定債項的利率計算。
【案件編號︰FACV12/10】
差餉物業估價署發言人表示,署方將根據裁決,與港燈商議應該退還的利息。港燈發言人亦表示尊重法院決定,將繼續與差餉物業估價署商討有關退還金額,另會與環境局商討如何處理退款。
事緣於港燈不滿為興建中的設施繳交差餉,土地審裁處於2009年判港燈勝訴,上訴庭卻於2010年改判政府勝訴,港燈至去年在終院獲最後勝利。
港燈指應按判定債項利率 不獲接納
本案涉及的爭議期間,乃由2010年11月上訴庭頒下判辭起計,至去年6月終院改判港燈勝訴為止,政府需退還1.07億元及額外利息。但港燈一方認為,有關利息應按判定債項利率、即年利率8%計算,而不應依照較低的市場利率計息,但不獲終院接納。
終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常任法官李義及非常任法官烈顯倫指出,判定債項利率高於市場利率,目的是為了催促與訴人盡快繳付判定債項,但本案涉及的爭議時間,並不牽涉判定債項,只是終院不認同上訴庭的看法,改判港燈勝訴,故政府毋須支付以判定債項利率計算的利息。
不過法官苗禮治勳爵和法官包致金則持相反意見,認為港燈在土地審裁處勝訴後,在終院再度勝訴,政府由始至終欠港燈同一筆判定債項,故應以判定債項的利率計算。
【案件編號︰FACV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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