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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案中被告警員孔志東涉多次未有向路不拾遺的好市民發出收據,更把失物據為己有。根據《警察通例》,一般市民路不拾遺後,若3個月內無人認領,即可以領走相關失物,但不包括現役警員。
被告的上司王浩培供稱,警員要把有關失物和拾獲者資料輸入警務處通用資訊系統,列印一式兩份收據,一張予拾獲者核對和簽署,另一張連同失物交予證物室警員核對。
失物被領 會通知拾獲者
根據控方開案陳辭,證物室警員會把失物交予文員負責尋找物主。若找到物主,負責警員會在資訊系統記錄物主詳細資料。當物主領回失物,需要在兩名警員見證下簽署另一收據,文員並會發信通知拾獲者有關失物已被領回。根據《警察通例》,除警員外,所有失物如3個月後無人認領,將歸拾獲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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