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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女售貨員與同業發展婚外情並共賦同居,甚至將逾11萬元積蓄交託素未謀面、但與情夫相熟的經紀投資股票,其後更斥資20萬元與情夫聯名購入愛巢,但不足一年,已婚婦方發現情夫私吞所有投資及供樓款項,日前入稟高院向情夫追討逾11萬元賠償,及要求法庭頒令情夫無份擁有物業。
予情夫11萬代投資
原訴人吳小明(譯音),被告為謝育成(譯音)。入稟狀指出,吳是售貨員,月入萬多元,每月丈夫會給她3000元;謝是銷售員,自稱曾當股票及地產經紀,與吳同在黃埔花園工作。兩人相識個多月後拍拖,至2005年租住單位同居,吳更陸續將逾11.7萬元交予謝,並透過與謝相熟的經紀投資股票。
05年末,吳決定購入荃灣海濱花園價值130萬元的單位,與謝築愛巢,她先將20萬元交予謝用作首期及律師費,並聽從謝遊說,由二人聯名持有物業以便取得銀行按揭。
吳更將每月供款交付謝轉帳,謝每月只付出約1200元作生活費。06年10月,銀行通知吳物業沒有供款,吳方知受騙,但質詢謝不果,惟有獨自償還全部供款。
約3個月後,吳才驚覺自己沒有無任何文件證明謝曾替她投資股票,她再向謝質詢但不果,二人分手,吳並要求謝以70萬元買下單位,了結二人錢債糾紛。但謝無法交出70萬,但願意以書面形式放棄物業業權,以換取吳放棄追討投資款項。
【案件編號︰HCA153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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