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為個人妨公眾可判監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10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10日 05:59
2011年09月10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詳情#

【明報專訊】律師黃國桐表示,一般自殺或企圖自殺個案,過程中若造成交通擠塞令公眾不便,由於無證據證明事主是蓄意滋事,故不會被控。若企圖跳橋者是為個人利益,並向警方坦白承認,便會可構成《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可被判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至於本年6月15日,雞苗運輸商販劉玉棠為爭取活家禽業退牌賠償金,攀上中區行人天橋頂控訴,其間警署警長劉志堅不幸墮斃。黃國桐指出,劉玉棠的舉動是代表某一幫人的利益,其目的亦不是想阻塞交通或害人,故沒有被控。

0
0
0
書籤
留言 (0)
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