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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選舉前的個人宣傳影片,應否計算作選舉開支?2008年9月7日為立法會選舉,資訊科技界譚偉豪在選舉提名前、即5月30至6月30日期間,在有線電話廣告時段播放8輯《IT 達人TALK》短片,對手莫乃光指違反《廣播條例》禁止任何政治廣告的條文,而且若將22萬元製作費列入選舉開支,譚的開支將超出上限(33.6萬元),因此事件對莫構成嚴重不公,要求推翻選舉結果。不過,上訴庭判莫敗訴,莫正排期上訴至終審法院。
條例包選舉前後開支
當日上訴庭法官以二比一判莫敗訴。判詞指出,難界定《IT達人talk》的播放是屬「臨近選舉前」,而且不認為譚偉豪的影片有選舉功效。不過,其中一名法官認為應判譚偉豪敗訴並即時喪失議員資格。
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條,選舉開支是指在選舉期間,以及前後所招致的開支,而這些開支是為促使某候選人當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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