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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刑期區院上限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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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09日 05:59
2011年09月09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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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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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女公關祁春艷昨被判囚7年,屬近年多宗勒索「X先生」案中刑期最長的被告。主審法官鮑理賢亦表明,判刑受區院權限限制,只能判處上限7年入獄,假如案件在更高法院審理,祁的刑期相信更高。

被告首3項及其餘6項勒索罪分別被判囚5及7年,另因妨礙司法公正罪入獄4年。若案件交付高院審理,由於最高刑期為終身監禁,相信被告刑期將會分期執行。

根據《盜竊罪條例》,勒索罪在高院審理的話,最高可判監禁14年。另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妨礙司法公正罪屬違反普通法,可被判以任何刑期的監禁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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