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殉職消防裁救火致病發亡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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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07日 05:59
2011年09月07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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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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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去年3月8日長沙灣麗昌工廠大廈四級火,47歲消防隊目楊俊傑殉職,死因庭昨未有採納消防處的建議,裁定楊死於自然,但裁定楊在救火期間,因火場極端惡劣環境導致心臟病發,最終死於意外。

陪審團提3建議

死者胞弟楊振初認為裁決合理(見另稿),遺孀顏玉美聽取裁決時淌淚。陪審團另提出3項建議,指出控制中心的控制員不應處理一般資料查詢,又認為消防員的體能測試不可被豁免,並指出所有進入火場的煙帽隊應嚴格遵守入口管制程序,隊長級以上人士不可有例外。消防處發言人表示,會仔細研究死因庭判辭和評論,並詳細考慮有關建議。

一氧化碳中毒納入死因

法醫早前供辭指出,患粥樣硬化心臟病的楊俊傑身處建築物的火場中,加上一氧化碳的毒性作用,為綜合致死原因,陪審團昨接納有關意見。消防處代表前日結案陳辭時強調,事發前楊俊傑的3條主要冠狀動脈逾半閉塞,其中一條更閉塞八成,當日是心臟病發身亡,明顯死於自然,火場的環境及一氧化碳等只是次要因素,非直接致死原因。

官諷氧氣樽用量 如手機備用時間

死因裁判官陳碧橋昨晨引導陪審團時,指出證據顯示,死者是死於自然或死於意外,若陪審團未能決定哪個較有可能,便應作出存疑裁決。裁判官亦對消防處的失誤多番嘲諷,指出處方稱氧氣樽入滿氧氣可供使用約40分鐘,似乎只是理想數字,就像手機所列備用時間一樣。裁判官又指消防處上級和廠方均認為個人警報器很有用,但前線消防員則指警報器在火場內經常誤響。

裁判官又揶揄消防處撰寫事件調查報告需時一年多,所指檢獲煙頭可能是起火源頭,其推論亦是由極多巧合組成。裁判官亦安慰死者家屬,明白死者家人為其殉職感難過,對事件表示哀悼。

事發於去年3月上午8時許,麗昌工廠大廈針織廠發生火警,消防約9時半決定把火警升級,惟控制中心延誤升級18分鐘,死者與隊員其後到場增援,救火期間死者受困逾一小時,被發現遭雜物壓住,無生命迹象,再過一小時才獲救出火場。政府於去年4月宣布,從「向捨身救人者家屬提供經濟援助計劃」中,撥出340萬元給楊的家屬。

【案件編號︰CCDI213/10】

明報記者 梁珮珊 陳家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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