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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對於亞視早前將4分鐘廣告雜誌訪問片段,放入新聞部製作的財經資訊性節目《理財博客》播放,廣管局表示,至今未有接獲投訴,但亦未回應會否跟進。兩名學者認為,將如廣告的廣告雜誌片段加入資訊節目,而未有向觀眾交代,這種做法已觸犯《廣播條例》,促請廣管局全面檢討商業贊助節目方式,包括冠名贊助。
受廣告商控制 編輯乏自主
港大新聞與傳媒研究中心總監陳婉瑩指出,亞視在時事節目「植入」廣告製作片段「絕對是踩界」,沒人反對贊助節目或登廣告,但問題在節目內沒有標明該片段是廣告,造成「魚目混珠」;而編輯明顯在事件上缺乏自主權,令節目內容被廣告商控制,影響新聞部公信力。
浸會大學新聞系助理教授杜耀明認為,若該節目由新聞部製作而未有註明屬贊助,很有可能已觸犯《廣播條例》,「新聞不能加入廣告元素,舉例說無綫節目《財經透視》亦屬新聞資訊性節目,但編輯要自主,贊助商對內容沒有話事權」。
學者促檢討冠名贊助
他指出,內地不少節目對加插廣告或贊助較寬鬆,亦會要求記者「兜生意」,但在香港聞所未聞。而現在不少節目獲冠名贊助,他說,這安排下不能排除傳媒機構在內容上會「避重就輕」,避免得失客戶,廣管局亦應對此種種作全面檢討。
有「傳媒教父」之稱的無綫新聞部前主管黃應士表示,當年他在無綫工作時,即使公共事務部製作的資訊節目,他亦從不讓下屬接觸客人,「這是市場部工作,劃得好清,不能干預新聞自由」。
亞視前任高級副總裁關偉則表示,未看過有關片段故不能評論,若節目內容具廣告或宣傳成分,記者或編輯應作平衡報道,不應只宣傳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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