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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旁設單車徑 馬路踏車違法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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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06日 05:59
2011年09月06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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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香港法例第374G章第51條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如道路有一部分是劃給單車或三輪車使用的,任何人不得在該道路的任何其他部分騎單車或三輪車,否則即屬違法,一經定罪可罰款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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