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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點解警察拘捕示威人士之後,這些示威人士拒絕保釋可以獲無條件釋放?警察是否無理拘捕,濫用職權?」警方近期不止一次大規模拘捕示威者引起公眾注視,監警會亦關注警方的保釋政策是否恰當。監警會認為,若警方真的認為某些示威者毋須續保,警方便應盡早主動地釋放當事人,而不是要等到對方提出拒絕續保的要求時警方才「無條件釋放」當事人。監警會稱,將繼續向警方提意見以作改善。
勿待當事人拒保釋方放人
監警會指,警方拘捕及拘留疑人權力來自香港法例第232章《警察條例》 第50條,警察拘捕行動的理據來自合理懷疑。在決定是否拘捕前,監警會認為警方不應單只考慮法理依據,而應同時考慮拘捕行動的目的及拘捕行動在當時實際環境的需要性。
但拘人後,警察在考慮是扣留當事人還是讓當事人保釋時,同樣應考慮這些行動的理據、目的和需要性。由於扣留會影響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警方扣留某人時,須考慮當時情况和扣留當事人的確切需要。如當事人可能騷擾證人或干擾警方調查搜證,扣留行動便有確切需要。
監警會審核投訴時,留意到警方近期回應一些「拒絕續保」被捕人士的要求,把他們無條件釋放這決定本身,並不構成出錯。因保釋是一項擔保手續,是警方和涉案人之間的協議,接受擔保與否須取得涉案人的同意,這是涉案人的公民權利。但若涉案人拒擔保或續保,警方可以選擇即時起訴或立刻釋放涉案人。
從原則上考慮,監警會認為警方在適當情况下,可更主動地衡量涉案人是否仍然需要保釋,從而考慮是否主動釋放涉案人。
(文章監警會提供,經本報改寫)
(逢周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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