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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雲脫罪 結論對 法理錯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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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04日 05:59
2011年09月04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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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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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陳志雲真的無罪了,區域法院署理首席法官潘兆童這個裁決,結論正確但法理錯誤,遺害深遠,衝擊《防止賄賂條例》,削弱企業管治和公共機構廉潔,律政司長應提出上訴。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規定,任何代理人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為誘因或報酬,或由於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屬犯罪。

衝擊《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陳志雲是無綫的僱員,毫無疑問屬於無綫的代理人。他因為參與無綫製作的奧海城除夕倒數節目,獲得11.2萬元的報酬,明顯是接受了利益。餘下來唯一的問題是,他參與演出並賺取報酬,是否與其主事人(即無綫)的業務有關,若然,則控罪的所有元素均已具備,他必須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否則便屬犯罪。

控方的觀點是,陳志雲參與的有酬工作,是無綫製作的商業贊助節目,當然與無綫的業務有關,陳志雲的上司李寶安作供指,無綫要求員工接外間合作須事先申請批准,陳志雲沒有這樣做,換言之,他沒有合法授權或合理辯解,已觸犯了法例。

官認志雲不影響無綫業務

潘兆童法官判陳志雲無罪,主要基於兩點原因,其一是他並非以無綫總經理的身分參與演出,而是以名人的身分參與,這和他的總經理職務風馬牛不相及。他參與演出與無綫業務無關,因為係無綫與奧海城先有默契邀請他出席演《志雲飯局》現場版,然後奧海城才接觸他的助手發出邀請,並額外付酬,志雲是被動的,他應邀與否均無損無綫的業務,他決定答應亦不是為了影響無綫的業務運作,因此他的作為與無綫業務無關。

潘法官的另一點原因,是陳志雲的前上司陳禎祥長期以來容許陳志雲接外間工作取酬,無綫在這方面的管理鬆散混亂,陳志雲有理由相信他不用事先申請批准,而且,他參與奧海城演出,無綫事先是知情的,因為無綫是製作單位,因此可以理解為得到無綫的默許,這兩點都足以構成合理辯解,令他脫罪。

筆者同意合理辯解之說,法庭有權接納陳禎祥的證供,以無綫默許或長期縱容志雲秘撈為由,判他非法收受利益罪名不成立,這個結論沒有錯。可是,潘法官指他的演出取酬與無綫業務無關,卻是相當牽強,徹底改變了法律界和公眾對防賄條例第9條的理解。

取酬與無綫業務無關 結論牽強

潘法官在判詞中指出,代理人以什麼身分收受利益無關宏旨,只要他是代理人,又收取了利益,因而做了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作為,就已經構成表面犯罪。這法律立場是對的,陳志雲是以名人身分抑或無綫僱員身分參與演出是無關宏旨的,關鍵是他的作為是否與無綫業務有關。

根據過去多宗法庭判決先例,與主事人業務有關的理解是很寬闊的,不一定要與代理人本身的職務有關,不一定要針對主事人業務、對主事人業務實施了影響,或者造成了實質的損失。舉例來說,無綫的黃金時段廣告很搶手,某家企業向陳志雲提供利益,請他幫忙把廣告擠上黃金時段,這個作為可能與陳本身的職務無直接關連,無綫也可能毫無損失,只不過由甲廣告商換上乙廣告商,但這種利益授受肯定違法。

同樣道理,奧海城考慮邀請陳志雲參與演出,並願意額外付酬,真的只是為了陳志雲有名氣和演技精湛嗎?完全與陳作為無綫總經理的地位和影響力無關嗎?贊助商是很聰明的,大家都知道有陳總參與演出,無綫在製作和動員藝人參與上可能更落力,最低限度會給予更多的宣傳推廣,例如安排《東張西望》的記者來當娛樂新聞採訪一番,如果沒有這些界外效益,奧海城會額外付16萬元請陳志雲和黎耀祥嗎?陳志雲的名氣和演技不見得比視帝黎耀祥優勝,但這16萬元報酬中他卻佔11.2萬元,這和他的總經理身分及影響力真的沒有關連?

潘法官對「與主事人業務有關之作為」的解釋,令《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的適用範圍和效力大打折扣,若律政司不上訴,企業高管日後可以輕易援引志雲案作先例,指自己是名人,收錢從事與公司業務有關的活動並不違法,因為沒證據顯示公司利益即時受損,這對於香港的企業管治和公共機構廉潔(無綫屬於法定公共機構之一),肯定是一大倒退。

劉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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