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陳志雲終獲脫罪,可以清白之身在無綫繼續工作,不過十多天的審訊,令陳志雲與上司李寶安和下屬樂易玲不留情面地相互攻擊,三人日後在公司能否不計前嫌通力合作,不禁令人懷疑。
能否釋嫌合作成疑
在庭上直指陳志雲「賣藝員豬仔」,提出多項對陳志雲不利證供的樂易玲,昨表示相信將來不影響兩人以後合作,又謂事件已告一段落。至於指掙外快要得上司批准是「common sense」,曲線批評陳志雲的集團總經理李寶安,更拒絕回應會否恭喜陳志雲脫罪。
陳斥李不熟運作 無理扭曲
李寶安作供時,指陳志雲2009年參與《奧海城全城狂歡邁向2010》節目演出,是由公司指派,故沒有額外酬勞,其演出與公司業務有關,公司不允許他收受第三者利益。對於辯方指陳志雲可以「名人」身分搵外快,李寶安多次強調無綫僱員只有一個身分,受制於內部守則及法例,陳志雲出書與公司出版業務有利益衝突,若陳志雲向他申請,他根本不會批准。
陳志雲透過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辭中反擊,直指李寶安供辭顯示他不熟悉無綫實際運作,其說法「既不真實亦有誤導成分」;陳志雲按慣例接外界工作只需知會李寶安,毋須他批准,李硬要把陳的知會電郵說成是申請與批核,「是明顯的謊言」,「李寶安並非誠實可靠的證人,他處處針對D1(陳志雲),連自己所用字句也可以無理的扭曲,實屬不幸」。
至於陳的下屬樂易玲,除了提出「賣豬仔論」,更直言陳志雲雖是上司,但沒有最終決定權,並指「唔係一句說話就可以做,公司有公司的規矩、指引、如果合情合理,合乎公司利益,合乎藝員利益,我當然會做,如果有疑問,我一定提出」。
陳志雲透過代表律師結案時反駁,指「樂易玲的證供,涉及怎樣的撐場活動她才會批准藝人免費出席是完全不可信的」、「說成(是否批准)涉及什麼原則抑或那些考慮因素實屬自欺欺人」;指其實只要是老闆開聲要求撐場,無可能不去做,「是誰要求撐場其實才最重要」;樂易玲的證供純粹是她個人意見或者空談;樂易玲是下屬,陳志雲對她的決定有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