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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開企管壞先例 引發僱傭爭拗長青網文章

2011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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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9月03日 08:58
2011年09月03日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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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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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法官昨判陳志雲無罪,因他認為陳志雲以名人或藝人身分演出並收取酬勞,而非無綫總經理身分,此舉不構成「代理人收受利益」。香港公司管治議會主席兼澳門大學副校長何順文表示,他不同意法官觀點,因陳不單受僱受薪於無綫,更是高層管理人員,「無可能唔係代理人」,他擔憂判決可能開壞先例,令更多僱員闖灰色地帶,引起更多僱傭爭拗。

法律界人士則認為,今次判決收窄了《防止賄賂條例》應用範圍,日後百多個公共機構(包括無綫)以十萬計的公職人員即使被發現「秘撈」,只要秘撈內容與正職職務無關及無損機構收入,廉署恐再難以第9條(禁止代理人非法收受利益)作刑事檢控。

何順文表示,陳志雲受僱受薪於無綫且屬高層,加上事件中牽涉人物甚多,無人能分清陳志雲哪時代表公司,哪時是「名人」,而用何身分變成僱員自己說了算。他認為法官判「名人」身分秘撈取酬便可免刑責,可能令更多僱員闖灰色地帶,對公司管治帶來負面影響。何順文補充,陳志雲這類高層管理人員若要兼職,應先向董事局申請且獲明確批准,可惜無綫這方面的申報不清晰,毫無制度可言,令疑點利益歸於被告。他指一家公共機構企管水平如此,令人難以置信。

員工質疑批核 「基層嚴高層寬」

陳志雲掙六位數「外快」被判無罪,亦引起無綫一些員工議論。無綫屬法例指定的公共機構之一,監管甚嚴,例如過年收利市不得多於500元,且兼職須先向上級申請,稍有利益衝突必不獲批。有員工質疑判決是否代表無綫紀律屬兩級制,即「基層嚴、高層寬」。無綫職員協會主席劉順安促請管理層盡快釐清兼職審批指引,無綫消息人士則稱,管理層稍後會檢討兼職指引。

今次爭議重點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1)(a),它列明代理人(包括私人機構及公共機構的僱員)若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接受任何利益或酬勞,作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作為」,即屬違法。曾與廉署多番交手的律師林炳昌稱,以往此條例應用層面廣,本案的無罪判決,顯示法官改用較狹義的解釋去應用第9條,他認同這方向。

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資深大律師則指出,今次無罪判決是意料之內,因「未經僱主批准的兼職(秘撈)」若與正職無利益衝突,確實不等於受賄,不應是刑事罪,他質疑廉署一開始便「告錯罪」,但他補充說,僱主仍可按普通法向涉秘撈僱員民事索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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