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對於大律師公會上周質疑「核心保安區」的法律依據,警務處長曾偉雄昨以《警隊條例》第10條內「警察的責任」條文(下稱第10條)說,核心保安區是為履行警方職責的適當措施,法理上有根有據。但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指出,條文的授權力有局限,據此設立保安區面積須合理適度,若範圍過大或限制人身自由過嚴,仍可能違反《人權法案條例》。
政府2000字反擊大律師會
另外,政府昨晚發出逾2000字的聲明反擊大律師公會,引述法庭案例指警方可設封鎖線,又指由於核心保安區的面積和範圍會變動,亦要對政要行程保密,故要如大律師公會所講的事前刊憲,是完全不切實際及不可行。聲明主要列出以下各點﹕
.警隊行動根據第10條,警隊職責包括採取合法措施以維持公共安全,防止犯法行為等,根據法庭案例(2009年陳巧文訴警務處處長案),在履行責任和執行權力且有需要時,警方可設立封鎖線;
.「核心保安區」只是一個警方行動的用詞,而非法律詞彙。一般市民並非完全不能進入核心保安區,但他們或需要核實身分或進行檢查,以確保沒有危險物品或武器等;
.設立核心保安區只是一個臨時而短暫的安排,有需要就政要的行程保密,若每次設立這類保安區都要事前刊憲,是完全不切實際及不可行的;
.警方行動非為避免領導人遇到持不同意見人士行使其言論自由而引起尷尬,而是只以保護副總理為目標。
曾偉雄承認,今次保安安排有和內地方面溝通過,而警方會因應個別行動的性質、現場客觀環境和限制、活動背景最新形勢包括恐怖活動趨勢和過程經驗等,作出全面風險評估,劃出適當的保安範圍。
湯家驊:第10條只是「警察責任」
不過,公民黨議員湯家驊即場提問指出,第10條的標題是「警察的責任」,而非指警察權力,批評曾偉雄「權責不分,以為有這《警隊條例》就是免死金牌,可凌駕於《基本法》對人權自由的保障之上」。曾偉雄以《釋義及通則條例》第39條反擊,指當法律授予政府人員責任時,便可採取適當措施和適當權力,警方絕對有責任採取適當保安措施。他強調有關保安安排實行多時,符國際保護政要慣例。
陳文敏向本報表示,第10條雖然可被理解為賦予警方若干權力,包括設立臨時管制區,以履行保安職責,但這項條文本身並不是專門授權設立管制區的條文,其所授權力有局限,且據此設立的保安區面積必須合理適度,若範圍過大或限制人身自由過嚴,仍然可能違反人權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