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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察確曾毆打我,但我犯的罪最終罪成,是不是這代表我指控警員毆打的投訴會自動無效?」很多市民可能都會有同類疑問。但監警會副主席李國麟強調絕無此事,解釋雖然疑犯對警察的投訴(如聲稱遭警員毆打),一般會因刑事審訊而暫時延後處理,但只要刑事程序終結,警察投訴課便要繼續處理投訴及把調查結果交予監警會審核。
事主被判罪成 投訴仍會處理
倘若投訴人已被判入獄,警察投訴課為了調查,便可能要派員前往監獄探望囚犯。監警會重申,被判罪成不等於失去投訴警察的權利,一般來說,若能確實證明警員確涉及刑事犯罪(如毆打),警員有可能會被刑事檢控。
但監警會承認,針對警員毆打的投訴很少能判定為投訴成立,像2008至2010年期間總共逾1500指警員涉嫌毆打的指控中,無一宗指控能被判定為「證明完全屬實」。監警會指出,原因是不能排除部分投訴屬虛假,而當中困難是很多時報稱毆打發生的地方均沒有錄像裝備,故對毆打曾否發生的問題會出現各執一詞情况,令監警會亦難判斷誰是誰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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