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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第4次釋法 終院提請立首例長青網文章

2011年0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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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8月27日 21:59
2011年08月27日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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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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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對香港《基本法》行使解釋權,表明香港須跟從內地採用中國對外交國的絕對豁免權安排,改變原來按普通法制度採用的有限度外交豁免權安排,終審法院據此將判剛果民主共和國(下稱剛果)政府勝訴,毋須為其商業行為承擔債務。對於終審法院首次主動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李飛形容,這安排可以維護香港司法機關的權威。是次為回歸後人大第4次解釋基本法。

對於外傭居港權案,人大常委會會否主動釋法,李飛則沒正面回應,只表示如果不發生分歧,不影響《基本法》實施,或沒有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人大常委會不會主動釋法。

香港政府中人形容,今次釋法反映在終院判決前釋法,對香港司法衝擊較小,效果比判決後由政府提請釋法好。不過,對於外傭案是否釋法及如何釋法,他強調政府內部未有決定,未能回答是否汲取今次經驗,屆時促請由終院提請釋法。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認為,今次由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會提請釋法,比由特區政府提出更符合《基本法》的原來設計。他認為,人大常委會處理終院提請的釋法會較嚴謹,今次釋法亦為終院與人大之間的互動模式確立先例,意義重大。惟陳弘毅指出,現時全城爭議的外傭居港權案所涉的屬本港內部事務,性質與剛果案涉外交條文大不相同,相信今次釋法對居權案件難起借鏡作用。

剛果政府免承擔債務

剛果案緣於一家美國公司就債務糾紛控告剛果民主共和國、中國中鐵股份有限公司。由於普通法下國家的商業行為不受豁免,終審法院向人大常委會就外交豁免權提出釋法,並會按解釋作出最終裁決。

終審法院在6月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時集中4個問題﹕一、中央政府是否有權決定國家豁免權政策;二、如有權,特區政府(包括法院)是否有責任施行有關政策;三、中央政府決定國家豁免權政策,是否屬於《基本法》第19(3)條所指的「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四、香港沿用的有關國家豁免權的普通法,是否需要作出變更或適應。

人大常委會的釋法決定強調,國家豁免規則屬於外交事務,中央政府有權決定在香港適用的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香港法院無權處理以外國國家為被告或針對外國國家財產的案件。香港原有法律有關國家豁免規則或政策的規定,若與《基本法》規定不一致,需要變更或適應。

港隨中央採絕對豁免權

李飛在記者會中強調,這次釋法有利於所涉案件的順利解決,維護司法機關的權威。對於影響營商環境的憂慮,李飛強調不會出現國企濫用豁免權逃債情况,又指國際很多做法是在以國家為主體進行的商業交易時,在合約中訂明對方放棄國家豁免權,及以通過協商處理糾紛。

全國人大常委范徐麗泰會後表示,釋法結果不會影響香港營商環境,因為跨國公司來港做生意是商業行為,與國家主權拉不上關係。她說﹕「時間是最好證明,過多兩、三年會發覺這事不會影響香港營商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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