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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江蘇省常州市一對夫婦想生第二胎,但又不想被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罰款,於是在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證後再「赴港生子」,在仁安醫院生完孩子回常州後,遭當局罰款25萬元人民幣「社會撫養費」。雖然他們提出抗辯,但法院最終判其敗訴。
定居國內 不符「華僑」定義
據南京《揚子晚報》報道,戶籍在常州武進區的尹氏夫婦本育有一男孩,為避免「超生罰款」,在2008年取得尼日爾共和國永久居留證,並於翌年3月在沙田仁安醫院生了第二個男嬰。夫婦帶着新生兒回到家後,仍收到當地人口和計劃生育局徵收的「社會撫養費」決定書。
夫婦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撤銷罰款,理由是他們已取得外國永久居留證,並獲得華僑證明,且其次子是在香港出生,屬於香港永久性居民,其社會撫養義務應由特區政府來履行,未違反國家的《計劃生育法》規定。
但法院受理該案後,認為因為華僑是指「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而尹氏夫婦雖取得外國永久居留權,但仍定居在國內,不符合國家對「華僑」的定義,故應受到江蘇省的計生政策制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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