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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及大律師公會昨日相繼出招,質疑警方上周的保安行動違法,由法律專家點出問題核心,下周舉行的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特別會議亦因而有了焦點,避免流於警方與議員自說自話。對警方而言,要將民意和輿論從示威者一邊拉回來,一點也不容易,最低限度,先要回答大律師公會昨日提出的5個基本問題。
公會在5頁聲明向警方提出5問﹕1. 在港大和麗港城設立保安區,法理依據何在?2. 限制兩地點的示威活動,法理依據何在?3. 限制記者採訪自由,法理依據何在? 4. 即使有法理依據,警方限制言論、集會、示威自由的具體行動,是否又符合法律規定?5. 警察所設的限制是否具備合理目的?具體行動又是否必要?
大律師公會的質疑,主要是集中警方行動是否具有法律基礎。事實上,《警隊條例》雖賦予警方權力截停及拘留行動可疑的人士,但陳文敏解釋,法院過去的案例清楚指出,警方行使有關權力時必須要合理(reasonable),而行動本身亦須與目的相稱(proportionate),觀乎今次李克強訪港期間警方的部署,無論是警力或者封鎖範圍都超出實際所需,超出了《警隊條例》所賦予的範圍。
陳文敏解釋,事件中的同學,目前可考慮向監警會投訴,或直接控告警務處長,要求法院宣布警方行動構成非法禁錮,不過,由於案件屬民事性質,即使法庭裁定警方行動違法,亦是象徵意義大於實際,很可能只會有象徵式賠償。但只要法庭作出有關裁決,警方必然要面對政治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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