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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喜﹕入境例凌駕基本法長青網文章

201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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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8月23日 05:59
2011年08月23日 0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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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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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代表外傭的資深大律師李志喜形容,《入境條例》指外來家庭傭工不屬於「通常居港」,正是在《基本法》之上附加條件,情况就如「妹仔大過主人婆」。李又引用吳嘉玲、莊豐源等多個居港權案例,說明《基本法》第24條是賦予居港權的特定條文,不應被普通法例如《入境條例》凌駕。

《基本法》第24條說明香港永久居民的定義,李指出條例沒有其他限制,亦無訂明特定人士須符合其他額外條件才可獲得居港權;然而《入境條例》第2(4)(a)(iv)條卻奪去外傭成為永久居民的申請門檻,明顯與《基本法》條文違背。李又指出,本港在回歸前無排除外傭作為永久居民的資格。

李志喜又指出,外傭是自願來港工作,與其他外籍人士來港工作有許多相同之處;兩者均是受到政府根據《基本法》第154(2)條所制定的出入境條件規限。李又解釋,對外傭作出的特定限制只是政策的一部分,而政策可以不時轉變,故當考慮外傭是否永久居民時,不應將對外傭的特定規限,列為屬於《基本法》第24條的例外情况。

李志喜強調,本港是普通法地區,與內地實行一國兩制,詮釋法律方式並不相同,而詮釋法律是司法機關的首要任務,若行政或立法機關錯誤理解法例,法庭須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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