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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警方為防範罪行,會在街上進行的「截停搜查」,但亦常引起市民不便或不滿﹕「點解無端端要搜我身浪費時間?是否針對我?」「大庭廣眾搜身,好尷尬」,究竟市民是否可抗拒搜身?監警會指出,根據《警隊條例》第54條,警方若認為某人有可疑,已可截停該人查身分證;若有合理懷疑認為某人可能已經或即將觸犯任何罪行,更可截停該人調查或搜身,市民一般是不能拒絕,但警方的搜身不是無限制或可任意進行的。
不能拒絕 可要求返警署搜身
舉例說,市民若感到在街上當眾被搜身是受冒犯,一般來說有權要求返警署接受搜身。不過此權利亦非絕對,因假若在場警員有理由相信不即場搜身可能會引起安全問題或影響蒐證(例如懷疑市民身上藏有武器或藏有毒品),可堅持即場搜身。另外,警員一般是不能向異性市民搜身的,以免因身體接觸引起誤會。
最後,市民有權向警員查問為何要向他搜身,監警會認為警員亦應盡量回答。至於以往警方偶然會對羈留犯進行的「剝光豬」搜身方式,消息指在公眾及監警會多番關注下,近年已較少出現。
(專欄逢周一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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