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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或觸犯基本法長青網文章

2011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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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8月20日 08:58
2011年08月20日 08:58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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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基本法》第27條訂明﹕「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組織和參加工會、罷工的權利和自由。」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院長陳文敏認為,警方連日處理副總理李克強訪港的保安,限制示威者表達意見的自由,有可能觸犯第27條,更稱示威者有理據向警方索償。

警應協助表達意見自由

陳文敏指出,早年的「梁國雄案」(即梁國雄阻塞東隧抗議加價,被控阻街,最後推翻控罪一案)明確說明,警方的職責,是協助示威者行使表達意見的自由,而非施加限制;而當日在麗港城穿上六四T恤的男子,以及在港大示威的學生,當日均與李克強距離甚遠,難對李構成威脅,但警方仍加以阻撓,「你要保護政要,都要與市民的自由權利找個平衡點」。陳文敏表示,警方今次的處理手法,有可能違反《基本法》,力促警方檢討。

港大法律學院副教授戴耀廷質疑,警務處長曾偉雄日前指示威者的言論自由不可凌駕政要安全的說法,更是弄錯基本概念。

人權監察總幹事羅沃啟認為,警方今次處理示威的手法「完全超出保安需要」,他批評唐英年的「垃圾論」是「抽象肯定,具體否定」港人的言論及採訪自由,「他不了解基本法第27條,對市民的權利無執著、無承擔。如果他是以這心態從政,還想更上一層樓,這真令港人擔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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