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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源於《基本法》附件三,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焚燒、損毁、塗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國徽、區旗及區徽,即屬違法,最高可被判監3年及罰款5萬元。至於損壞區旗,依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監禁3年及罰款5萬元,若以簡易程序定罪,則可判監禁1年及罰款1萬元。
香港回歸後首宗損壞國旗爭議發生於1998年1月1日,男子吳恭劭及利建潤在元旦日參加支聯會舉行的遊行時,高舉破爛且塗污了的國旗及區旗被捕,罪成判自簽4000元及守行為一年。
最高囚3年罰5萬元
上訴庭認為兩名被告遊行時沒有擾亂公共秩序,又指國旗及區旗法限制市民表達意見的自由和權利,牴觸了《基本法》及《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判定兩人上訴得直。特區政府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5位法官一致裁定政府得直,指國旗及區旗法只限制市民某種發表形式,但沒有限制市民以其他形式發表各種不同政見的權利,而此種限制乃為了保護國家和特區的標誌,符合廣義的公共秩序,且限制並不過分,故此沒有違反《基本法》。當時首席法官李國能在判辭中指出,國旗是國家及國家主權的獨有象徵,代表國家的尊嚴、統一及領土完整,香港有合法權益保障國旗及區旗。
至2003年3月,「四五行動」成員劉山青及伍國雄在東區裁判法院門外踐踏國旗被控,兩人自辯時指警方未能提供呈堂證物,指未能確定被踐踏的是國旗。但裁判官直指即使毁壞國旗的複製品已屬違法,故判二人罪成,罰款2000至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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