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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違例 還看手法是否合法公平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28日
檢視個人資料
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28日 05:59
2011年06月28日 05:59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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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有法律學者指出,現時在《普通法》仍未有任何條文就「私隱」作出清晰定義,是次藝人在家中被偷拍案,主要是基於「個人資料」是否以不合法或不公平的方法收集,但並不代表所有地點偷拍均涉侵私隱。

學者促早釐清監管條文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助理教授張達明說,現時主要靠針對使用和收集特定對象的「個人資料」,判斷會否侵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包括收集個人資料的方法、使用個人資料有否獲授權同意、個人資料準確性等等;涉及傳媒偷拍手法取得的相片有否侵犯私隱,最關鍵是收集資料的手法是否合法,和在有關情况下屬公平。要衡量是否公平,包括考慮在現場環境,不會被拍攝到是否屬「合理期望」,因此,若單是在街頭偷拍藝人,未必構成侵犯私隱。

張達明不諱言,港府現時實有必要就傳媒侵犯私隱行為作出清楚監管法律條文,否則到問題嚴重惡化,到時才監管只會管得更嚴苛,「當然,這也牽涉到傳媒的報道空間問題,不過,若侵犯私隱問題發展到再無人會同情傳媒,社會要求管得更緊,情况更不利」。他說,另一做法,是設立一個類似傳媒評議會的監管機構,但這建議至今仍未獲接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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