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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八卦雜誌偷拍藝人近年常常發生,但鮮有受害藝人向私隱專員求助,這是因為11年前上訴庭在《東周刊》司法覆核私隱專員案中,指傳媒在當事人不知情及沒同意下拍攝當事人的照片,若非針對特定目標人物,不構成對個人資料的收集,個人資料守則不適用。《東周刊》勝訴後,傳媒偷拍風氣愈趨氾濫,但其實傳媒和公眾並未充分理解上訴庭的裁決,傳媒有特定對象的偷拍行為,私隱專員仍然是有權管制的。
上訴庭在2000年3月判《東周刊》的偷拍不違反個人資料保障守則,推翻了私隱專員公署的決定,主要理由是《東周刊》當時為說明某種時裝潮流,在鬧市街道上隨意找一個穿衣服和飾物不匹配的人,刊出其照片並揶揄嘲諷一番,但周刊並不知道被偷拍者的身分,也沒有意圖找出被偷拍者的身分資料,放進雜誌社的資料庫,這情况就像記者在跑馬場或大型集會中拍攝群眾場面,不應被視為對攝入鏡頭的每個人收集個人資料。
然而,上訴庭並沒有否定相片可以是個人資料,偷拍照片可以是不公平的收集個人資料,關鍵是偷拍機構是否有意圖去辨別被偷拍者的身分及建立起相關的資料庫;若有這意圖,偷拍行為便受個人資料保障守則管轄,私隱專員公署便可以受理投訴、展開調查及發出執行通知書,強制偷拍機構終止偷拍行為及交出照片紀錄。2000年以來,藝人和傳媒一般以為遭偷拍與個人資料私隱無關,難以向私隱專員公署投訴,無綫藝人今次投訴事件和私隱專員迅速的表態,澄清了法例的界限。
劉進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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