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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地黑工陪月 首判囚兩月長青網文章

2011年06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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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1年06月08日 21:59
2011年06月08日 2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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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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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入境處接獲線報,上月於西環一單位拘捕持雙程證女子,首次檢控內地黑工陪月員,她昨在沙田裁判法院承認違反逗留條件罪,被判囚兩個月。入境處發言人表示,僱用被告的港婦同日被捕,現獲准保釋候查,處方正調查事件是否涉及中介公司。

中國籍被告王麗明(44歲)操閩南語,在香港無案底,於4月28日持雙程證來港,只准以訪客身分在港逗留90天,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

案情透露,入境處人員上月12日在西環山市街一單位採取行動,當場發現被告正替一名嬰兒餵奶,即核查其身分,發現她是內地訪客。被告表示一名叫「阿瑩」的朋友介紹她到該處,負責照顧港人張志雲和她的嬰兒,因為張的丈夫不在香港。被告即日被逮捕,她於警誡下承認自上月11日起在該處居住,為張煮飯及照顧其初生嬰兒。

入境處特遣隊指揮官左偉基表示,於被告身上找到中介公司的名片,他表示正調查事件是否涉及中介公司,拒絕透露詳情,未肯透露被告所收工資,強調事件仍在調查階段。左偉基又指出,被告的女僱主是本港居民,同日當場被捕,她當時辯稱認識被告。左偉基強調處方非常關注事件,處方近日密切留意,網上中介公司聲稱可安排內地人做陪月工作,會緊密與內地執法機關保持聯繫,並與其他機構互通消息,打擊非法僱傭行為。

入境處:與內地合作 加強打擊

入境處發言人重申,任何旅客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無論受薪與否,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者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任何人教唆或協助旅客違反逗留條件,罪行同樣嚴重。根據法例,僱主聘用非法勞工,最高可被判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高院於2004年頒下判刑指引,違例者須被判即時入獄。

【案件編號︰STCC214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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