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官司纏身的陳振聰連番敗陣,昨日終在稅務司法覆核官司暫時挽回劣勢。高等法院昨裁定稅局錯誤否決陳振聰延期反對評稅的申請,下令稅局重新考慮。立法會會計界議員陳茂波指出,即使陳振聰最後獲稅局批准延期,稅局也可能會要求他在重新評稅期間先行繳交其3.4億元稅項。
延期反對評稅 稅局須重新審批
稅務局發言人表示需時研究法院的判辭,不會對案件作任何評論。今日將再到警署報到的陳振聰表示,歡迎法庭裁決,日後會加強與稅局溝通,避免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由於遲交稅可被罰息5至10%,若陳振聰最終獲稅局批准延期提出反對評稅,有可能免卻1735萬至3470萬元罰款。
陳振聰去年4月被稅局入稟追收3.4億元風水利得稅及物業稅,他指從未收到報稅表及評稅通知書;直至同年6月5日,他提出書面反對時,稅局以申請逾期為由拒絕受理,又指該筆評稅已正式確認並向陳入稟追收。陳遂申請司法覆核,指從未收文件,根本無從「及時」反對評稅,因此他提出的延期反對評稅理應獲批。
官:稅局沒查「不知情」可能
法官芮安牟昨頒發判辭,指稅務局於今年1月及2月分別向陳振聰發出評稅表,要求他繳付63.1萬元物業稅及3.3億元利得稅,並以一個月內陳未有提出反對為由,將兩款項視作正式金額入稟向陳振聰追討。法官指陳收不到文件,錯在未有向稅務局更新最新通訊地址,認為局方將報稅表、評稅表等寄到他最後更新地址後,已完成責任,而局方不可能確認陳是否真正收到文件。
芮安牟續稱,陳振聰聲稱「不知道」被評稅,要求延期提出反對評稅,稅局只憑陳的最後更新地址、即高李葉律師行已蓋印表示收妥文件,便拒絕再查證陳「不知情」的可能,稅局理據並不充分。
法官指出,納稅人對被評稅是「真不知」還是「詐不知」,應由稅局考慮,但若納稅人真誠不知情,的確不可能要求他在獲發評稅一個月限期內提出反對評稅。法官考慮到高李葉律師行已表示沒有任何將信件轉交陳振聰的紀錄;另一邊廂,一向代表陳振聰與高李葉律師行溝通的陳弟陳振鴻,以及秘書Patty Kam,均在誓章表示從未收到信件,法官認為稅局仍有責任考慮這些因素,再決定是否接受陳的延期反對申請。
【案件編號:HCAL7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