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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報專訊】除有立法會議員漏報受薪董事職位、漏報持有公司股權之外,本報記者發現,最少有5名議員申報的私人公司董事職位,與公司註冊處所載資料不符;不過,鑑於規管議員的指引訂明,出任董事者必須受薪才須申報,而公眾又根本不能透過公開渠道查得私人公司是否有支薪給某董事,外界遂難以監察議員出任私人公司董事時是否受薪。
根據立法會《個人利益登記指引》,議員若於公共或私營公司擔任受薪董事或有接受薪酬的僱傭關係,又或持有某公司發行股份面值逾1%股份,都須申報。立法會「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若接獲市民投訴某議員申報利益的事宜,委員會將決定應否召開會議跟進,若認為投訴成立,最嚴重者可提出暫停職務議案,加以處分。
劉皇發漏報物業買賣不處分
然而,委員會過去鮮有因議員違反《指引》而譴責或處分。身兼行政會議成員及立法會議員的劉皇發,去年9月被本報揭發漏報物業買賣,委員會調查後,本月中發表報告,指劉皇發雖無按照議事規則申報,但無證據顯示他蓄意漏報,決定不處分,僅作提點。
秘書處﹕《指引》屬最低合理規定
立法會秘書處回應本報查詢時表示,《指引》所載的定義應視為一般指引,議員應明智及負責任遵從。在登記個人利益方面,此等指引應被視為最低的合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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