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七旬婦稱因不願離開居住了43年的華富邨公屋單位,向房署隱瞞其夫廿多年前已去世,並在公屋入息申報表冒亡夫簽名,直至去年她主動申請剔除丈夫戶籍始揭發案件,昨承認欺詐等罪名。房署回應表示,只會在有懷疑或有人舉報下,才會透過有關部門查詢個別公屋戶成員的存歿。
房署資料顯示,若刪減戶籍後,家庭成員少於現居單位容許的最少居住人數時,房署會安排住戶遷往一個適合其家庭成員人數的單位;若居住密度超過每人34平方米,及沒有年滿60歲或傷殘的家庭成員的公屋家庭,在無充分理由下拒絕4個房屋編配,房署有權終止其租約及收回單位。
稱對單位街坊有感情
現年78歲的女被告吳阿香,於1993年有一項不誠實案底,昨由女兒及孫女陪同到庭。她被控於1998年4月1日至2006年5月1日,5次在房委會公屋住戶資助政策入息申報表,虛報仍與1989年已去世的丈夫同住,以符合資格繼續於華富邨一單位居住。她另被控於上述5次提交的入息申報表內,偽冒其丈夫簽名。據悉,被告丈夫多年前於外地身故,而被告是單位的戶主。
房署發言人表示,若有需要調查個別公屋戶,署方旗下的善用公屋資源分組會向入境處或生死登記總處等部門索取相關資料,而本案女被告須接受懲罰;署方未回應會否向被告下「逐客令」,但強調會顧及她的住屋需要。
辯方求情稱,被告每月領取3000元綜援,本身患有糖尿病及高血壓。被告自1968年起已於華富邨居住,以往與丈夫同住,由於對單位及街坊有感情,搬屋會令她不便。署任主任裁判官胡雅文直指控罪嚴重,但基於被告認罪及年紀老邁,遂索取背景報告,將案押後至5月5日判刑,其間被告准以300元保釋。
申請剔除丈夫戶籍揭發案件
案情透露,被告與丈夫於1968年獲分配涉案華富邨單位。去年10月,被告申請剔除丈夫戶籍,房屋主任接獲被告以往入息申報表,查閱其他文件後,確認其夫已於1989年去世,揭發被告虛報當時仍與其夫同住。警方今年3月7日拘捕被告,她警誡下承認於入息申報表冒其夫簽名,希望能繼續於涉案單位居住,亦可避免搬往較細單位。
記者昨前往被告的華富邨單位但未有人回應。居於當邨40多年的陳伯表示,曾於4個多月前遇到被告,當時問她「好耐無見你老公」,被告回應「佢過咗身幾年」,並沒有隱瞞。1980年代起入住的何先生則指被告現時獨居,並非經常於單位居住,他得悉案情後直指「佢又唔係無租畀白住,係房署做得唔夠徹底」。
【案件編號﹕ESCC147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