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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九七回歸前,香港紙醉金迷,夜總會猶如銷金窩。1994年,兩名輔警「雄心壯志」,盯上一名有錢舞小姐,設局約她到酒店房,將她禁錮,劫去她的信用卡,過大海買金飾。其中一人更起色心,將她強姦,事後棄保潛逃,匿藏內地多年,浪擲壯年歲月。同案被告早已罪成伏法,重獲自由,潛逃輔警人到中年,轉往泰緬邊境教會工作,信了主,頓覺往事不堪回首。潛逃23年後,52歲的他終回港自首認罪,今天接受遲來的法律制裁。
記者:楊家樂
回溯1994年,當時本港夜總會仍然林立,其中位於灣仔的今日世界夜總會,可算是當時數一數二的大型夜場,據報高峰期每日生意額可達60萬元,相信當中的媽媽生和舞小姐亦收入甚豐。
根據控方昨天在庭上宣讀的案情撮要,當年28歲的陳劍雄,與相識8年、同樣任職輔警的友人黃榮德商量大計,由陳到夜總會物色有錢的舞小姐,帶她出街,趁機打劫。9月9日晚上7時,陳到了今日世界夜總會,先後光顧四名舞小姐坐枱,最終出價1,700元帶26歲的X小姐出鐘。
綁手腳封嘴 禁錮酒店房
二人當晚9時許抵達位於跑馬地的豪東酒店、即今英皇駿景酒店所在地。同晚10時,陳開房門讓戴上飛虎隊頭套的黃入房,黃向X佯稱她得罪了他的老闆,掌摑X並將她推倒床上,用枕頭壓住她的頭,用繩綁起她雙腳,又用膠紙纏手及封嘴,並與陳合力將她推入廁所。
陳搜掠X的手袋,逼她講出住址、電話號碼及提款卡密碼。稍後黃外出提款,但只能提取到400元。黃遂取去X的VISA金卡,與女伴到澳門買金飾,打算事後折現。於9月10日凌晨不足兩小時內,X的信用卡5次被用來買入總值約3萬元金飾。
黃沒再返回酒店,由陳獨自看守X。X由於驚慌,不敢說話或逃走。於10日凌晨2時,陳感沉悶,帶X上床並替她鬆綁,隨即脫去她的上衣,摸她的胸。X要求陳停手,但陳逗弄她謂:「你拎到1,700蚊,就唔會嗌唔好。」X大哭指陳有份綁起她,她不會讓陳與她性交。惟陳用手掩蓋她的嘴,X大驚,不敢反抗。
陳脫光二人衣服,並戴上安全套與X性交,X感劇痛。完事後,陳再將X困在廁所,其間又乘機取去她的勞力士腕錶。至凌晨3時15分,陳收到黃的電話後離開房間,臨走前對X謂稍後會支付肉金。15分鐘後,X自行鬆綁回家,通知男友並報警。
遭曼谷當局扣留8個月
警方同年10月6日拘捕陳。警誡下陳坦承盯上X作打劫目標,事後獲分得1.4萬元贓款;但他否認強姦X,堅稱X自願性交,只因他遺失X的銀行戶口號碼,才未有依言支付肉金。
陳原先要與黃一同於1995年5月23日出席高院審前覆核,但他未有現身,法庭遂發出拘捕令。黃經審訊後罪成,判監7年。
多年來,陳一直匿藏內地,至2014年轉到泰國及緬甸邊境一間教會工作。其間陳信了主,並向牧師自揭當年罪行。在牧師鼓勵下,他決定自首,惟因已盡失香港身份證明文件,一度在曼谷遭當局扣留8個月,待與當地中國大使館核實身份。
今年1月11日,已經52歲的陳由泰國返港,在機場被捕,至昨日於高院承認搶劫、強姦、非法禁錮及未有依期歸柙四罪,事隔24年終承擔罪責。他繼續還柙,今天判刑。
案件編號:HCCC20/95
記者:楊家樂
回溯1994年,當時本港夜總會仍然林立,其中位於灣仔的今日世界夜總會,可算是當時數一數二的大型夜場,據報高峰期每日生意額可達60萬元,相信當中的媽媽生和舞小姐亦收入甚豐。
根據控方昨天在庭上宣讀的案情撮要,當年28歲的陳劍雄,與相識8年、同樣任職輔警的友人黃榮德商量大計,由陳到夜總會物色有錢的舞小姐,帶她出街,趁機打劫。9月9日晚上7時,陳到了今日世界夜總會,先後光顧四名舞小姐坐枱,最終出價1,700元帶26歲的X小姐出鐘。
綁手腳封嘴 禁錮酒店房
二人當晚9時許抵達位於跑馬地的豪東酒店、即今英皇駿景酒店所在地。同晚10時,陳開房門讓戴上飛虎隊頭套的黃入房,黃向X佯稱她得罪了他的老闆,掌摑X並將她推倒床上,用枕頭壓住她的頭,用繩綁起她雙腳,又用膠紙纏手及封嘴,並與陳合力將她推入廁所。
陳搜掠X的手袋,逼她講出住址、電話號碼及提款卡密碼。稍後黃外出提款,但只能提取到400元。黃遂取去X的VISA金卡,與女伴到澳門買金飾,打算事後折現。於9月10日凌晨不足兩小時內,X的信用卡5次被用來買入總值約3萬元金飾。
黃沒再返回酒店,由陳獨自看守X。X由於驚慌,不敢說話或逃走。於10日凌晨2時,陳感沉悶,帶X上床並替她鬆綁,隨即脫去她的上衣,摸她的胸。X要求陳停手,但陳逗弄她謂:「你拎到1,700蚊,就唔會嗌唔好。」X大哭指陳有份綁起她,她不會讓陳與她性交。惟陳用手掩蓋她的嘴,X大驚,不敢反抗。
陳脫光二人衣服,並戴上安全套與X性交,X感劇痛。完事後,陳再將X困在廁所,其間又乘機取去她的勞力士腕錶。至凌晨3時15分,陳收到黃的電話後離開房間,臨走前對X謂稍後會支付肉金。15分鐘後,X自行鬆綁回家,通知男友並報警。
遭曼谷當局扣留8個月
警方同年10月6日拘捕陳。警誡下陳坦承盯上X作打劫目標,事後獲分得1.4萬元贓款;但他否認強姦X,堅稱X自願性交,只因他遺失X的銀行戶口號碼,才未有依言支付肉金。
陳原先要與黃一同於1995年5月23日出席高院審前覆核,但他未有現身,法庭遂發出拘捕令。黃經審訊後罪成,判監7年。
多年來,陳一直匿藏內地,至2014年轉到泰國及緬甸邊境一間教會工作。其間陳信了主,並向牧師自揭當年罪行。在牧師鼓勵下,他決定自首,惟因已盡失香港身份證明文件,一度在曼谷遭當局扣留8個月,待與當地中國大使館核實身份。
今年1月11日,已經52歲的陳由泰國返港,在機場被捕,至昨日於高院承認搶劫、強姦、非法禁錮及未有依期歸柙四罪,事隔24年終承擔罪責。他繼續還柙,今天判刑。
案件編號:HCCC2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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