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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沒起訴期限 自首或減刑長青網文章

2018年0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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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07月31日 11:36
2018年07月31日 1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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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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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大律師陸偉雄表示,刑事案件沒有起訴期限,通緝令亦沒有期限,換言之不論犯人逃走多少年,只要他自首或被警方成功緝捕,律政司均能提出檢控。陸指犯人潛逃多年後自首認罪,一般仍可獲得三分一刑期扣減,加上犯人認罪時或已年紀老邁,而且自首,或可再獲得額外刑期扣減,有機會「刑期輕過一早就認罪」,但重申每宗案件性質不同,難一概而論。
陸又表示,犯人潛逃多年後自首,大多或因年少犯事不敢面對現實,多年後良心有愧故自首認罪,而案件事隔太久,不少證人或已記憶模糊,又或不願再出庭頂證被告,甚至已經過身,所以控方往往只能依靠被告招認,否則難以作出檢控。
有劫匪三度自首始成功
《蘋果》翻查報道,犯人潛逃多年後自首時有發生,例如潛逃內地長達30年的老翁方俊雄(67歲)去年自首,承認1986年利用假證冒警,持真槍及牛肉刀打劫打金工場並斬傷人,最終判囚4年。
而潛逃20多年的劫匪馬漢光(57歲)1993年持槍打劫工廈,直到2015年才自首認罪,判囚15個月。馬自揭當時三度自首始成功,曾有警員聽到案件時代久遠,一度稱「咪玩我啦,走啦」;控方亦透露當年為馬錄取口供的警員亦已過身。
另有潛逃27年、當街搶劫市民財物的劫匪張漢源(53歲)稱多年來過着過街老鼠般的生活,甚至遇上心儀女生亦不敢表白,故自首認罪,終判囚9年4個月。
■記者蘇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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