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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惡法出山受訪 潘熙指批核權交特首不可取 「信制度 勿信人」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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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27日 18:35
2019年04月27日 18: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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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送中條例】
【蘋果日報】「我哋要一個制度;我哋唔好信一個人、一班人,我哋信個制度!」身為法律界選委的資深大律師潘熙,早前與全體法律界選委聯署反對《逃犯條例》修訂,15年未有接受傳媒專訪的潘熙近日因應《逃犯條例》殺到埋身再「出山」,接受《蘋果》訪問時詳述修訂建議的流弊,特別批評政府刪除立法會原有的把關功能,將批核移交大權放在特首身上不可取:「就算退一百步,依家個法律(草案)都冇話要特首睇乜嘢因素嚟決定係咪將一個人移交」,強調缺乏明文細節,變相沒有限制,造成空子,被移交者他日向法庭申訴亦缺乏法律基礎,警告若由原來以「制度」把關降格至由不受限制的「人」把關,必然衝擊香港法治。
記者:梁穎妍
擅長人權法、憲法及入境法的資深大狀潘熙,03年任大律師公會執委,有份草擬23條立法立場書等,但主要從事幕後工作,他自言15年沒有接受傳媒專訪,今次「出山」因為港府的修訂建議影響深遠,危及每個香港人,「呢件事重要到係會影響好多唔同界別嘅人對於香港嘅信心,唔單止商界、記者,打工仔都好,佢哋都可能擔心」,憂慮修例建議留白太多,無法有效保障人權。
不滿無講明決定移交因素
港府建議的移交安排由特首授權進行,再交法院聆訊,最後由特首發出移交令。潘指現行法律及修例建議未有賦予香港法院權力,審視引渡國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港府常稱有參照的英國法例,政府要求移交後,法庭有權審視引渡國的審訊是否符合人權保障。若由特首檢視引渡條件是否可行?潘解釋,任何人權限制都需由法律規定,「法律規定其中一個特別要求,係需要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同埋法院三個地方保障,唔係淨係將所有權力畀咗行政機關」。
質疑政府難向內地say no
更重要是港府根本沒有列明特首決定是否移交時需檢視甚麼因素,潘直言:「我最大不滿就係佢冇講清楚乜情況下可以移交,乜嘢不可以移交,佢依家得一點,(證供)表面成立就可以移交,大家都知咁係有問題」,指法庭勢必成為「夾心」,疑犯亦無法就當局有否仔細檢視所需因素提出質疑,難在法庭爭辯。
中港移交安排涉及中央權力,特首能否拒絕來自中央請求是問號:「就係佢冇講清楚,可能可以、可能唔可以,我唔知」,潘認為當局有必要言明,包括可提出引渡請求的中央部委清單,以及能否拒絕中央及同級部委如澳門特首的請求,「(中央)部級同你一樣咁高咁大箒,部級要求你畀我,你可唔可以say no先?」
對於親北京陣營不時以內地推行「陽光司法」為修例護航,潘熙反駁指,北京等大城市可能在司法上有進步,但中央提出的請求可能來自窮鄉僻壤,司法制度仍落後,質疑移交後是由北京或是地方、哪級法院審理案件都是未知數,重申貿然通過修例會對香港法治造成很大衝擊,「政府係責無旁貸」,亦絕對可以避免。他未有評論提出修例的特首林鄭月娥對守護法治的表現,只以法論法,「我完全冇懷疑政府部門包括律政司盡忠職守,但我哋想要嘅係一個嫌疑人應有嘅法律權利」,他多番強調制度的重要性,要透過長時間、慎重審議訂定,亦要有清晰條文和細節。
另一法律界選委、大律師黃宇逸亦反駁政府指修例是要彰顯公義的說法,「用彰顯公義咁虛嘅名詞概括晒成件事係不公允及不全面」,強調沒有人反對移交違法人士,但必須設立公平、公正及公開的制度執行安排,否則只會「某方面解決咗問題,其實係自毀長城,令國際社會或者商界對香港信心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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