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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煙霧餅遭判監 公大男生提上訴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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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16日 12:35
2019年04月16日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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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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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立法會2015年審議俗稱「網絡23條」的《版權(修訂)條例》期間,有團體在立法會外集會示威,警方在附近海富中心截查一名公開大學男生,在他身上搜出16塊合共重一公斤煙霧餅。男生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判囚3個月。他就定罪提上訴,昨於高院審理,質疑控方依賴《危險品條例》下的爆炸品定義控告他干犯《刑事罪行條例》,並不妥當。法官押後至7月15日裁決。
上訴人關迦曦(23歲、圖)前年判刑後一直獲准保釋,但須禁足金鐘及遵守宵禁令。法官昨撤銷上述兩項擔保條件,並將每周向警署報到改為每月一次。
沒界定何謂爆炸品
上訴人的代表大狀陳詞指,煙霧餅所含氯酸鉀是煙火物質,確屬《危險品條例》定義的爆炸品;但上訴人被控的管有爆炸品一罪,卻屬《刑事罪行條例》之下,而後者根本沒有界定何謂爆炸品。單憑字面理解控罪,煙霧餅不符合控罪所指的爆炸品。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煙霧餅並非日常生活中隨手可得。上訴人當日除帶備煙霧餅,還有打火機、口罩和手套等。一旦集會期間出現大量煙霧,可能造成人踩人悲劇。條例立法原意,正是避免有關事情發生。
案件編號:HCMA244/17
■記者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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