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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非法取酬定義太廣 「受老闆所託載友亦犯禁」 24名Uber司機首提上訴長青網文章

2019年0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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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4月16日 21:35
2019年04月16日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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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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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Uber在港越趨普及,但依然違法,警方亦不斷放蛇拘捕大批司機。24名去年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的Uber司機,昨就定罪於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是首宗Uber司機上訴案件。司機一方指,現時法例涵蓋範圍過闊,並舉例稱如有月薪司機聽從老闆指令,接載老闆的朋友,或已墮法網。法官一度詢問律政司,若現時法例不足應如何修改,律政司建議法例訂明只涵蓋「與商業有關的載客」,已能達到目的。
記者:蘇曉欣
在2017年,首次有五名Uber司機被裁定非法載客取酬罪成判罰款,五人最終放棄上訴。本案28名司機去年被裁定罪成,分別罰款3,800至4,500元,當中三人放棄上訴,另有一人上月中過身,現只剩24名上訴人。上訴司機昨沒到庭,由資深大律師陳政龍代表陳詞。陳指現時法例涵蓋範圍過闊,而且跟不上科技發展。
官笑言女兒亦有乘搭
處理上訴的法官李運騰直言,往日亦有中介公司組織車隊犯下相同罪行,故科技發展並非本案重點,但同意科技令載客取酬變得更容易,社會大眾亦更易接受。李官又作出「利申」,笑言查看過女兒信用卡賬單,得知女兒亦是Uber乘客,曾勸女兒不要再乘搭Uber。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52(3)條,若果無出租汽車許可證,任何人不得利用私家車用作載客取酬。資深大律師陳政龍揚言,Uber司機與乘客之間並無合約關係;而Uber與司機之間亦無僱傭或合約關係,Uber不為司機收集車資,雙方僅是「有某種關係」。Uber並不是中介,只是提供交通服務予乘客的公司,因此有關係的只是司機與Uber之間,以及乘客與Uber之間。
陳政龍再指,法例關鍵在於「取酬」,惟現時Uber司機不能直接向乘客取酬,接載乘客期間亦不知該程車資多少,只有Uber及乘客知道,因此司機其實只是「期望」得到報酬,不知道具體報酬是甚麼。法庭應考慮司機意圖,不能只見司機載客後收到酬勞便視為犯法,否則其他人或有機會誤墮法網,例如有司機接載老闆的朋友,事後支取月薪,或會被視為犯法。
律政司反駁指,現時法例清楚簡單,不須證明司機從乘客取酬、或是誰人安排車程,只要有私家車司機載客取酬即屬違法,法庭亦只須證明司機有載客意圖。惟李官聞言反駁,如他接載同事到區域法院,其意圖必定是駕車載客,假設他之後獲得一些報酬,是否亦已墮法網?李官坦言難以認同律政司說法。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MA381-399, 401, 402, 404-406, 4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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