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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政府建議的單次移交逃犯建議除台灣及澳門外也適用於內地,本身為資深大律師的行會成員湯家驊昨為政府建議護航,稱有指香港法庭無法阻止中央要求移交是對香港司法界最大侮辱,形容終審庭外籍法官聲名顯赫,「佢哋會被北京『買起』嗎?」。但細看現行46項可移交逃犯的嚴重罪行中,逾10項與經濟罪行有關,而香港法庭只以內地提交的「表證」作為聆訊考慮,實在難免中央能夠悉心以經濟罪作為包裝,引渡在港的政治犯返回內地受審。
法律界憂藉經濟罪為名移交
湯家驊昨於電台節目強調,香港已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疑犯協議,「但竟然同自己國家冇簽」,認為屬制度缺陷,強調修例旨在堵塞漏洞,不容有人在其他地方犯罪後逃到香港逍遙法外,堅稱法例只限處理46種嚴重罪行,當中不包政治罪或言論自由,相信法庭會按客觀證據,若認為案件屬政治罪就不會進行引渡,更堅稱已與香港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地方或國家,其司法制度與內地「差唔多」。
但法律界多番提醒,香港法院只由表面證據作聆訊,難測引渡國的背後動機,而可移交逃犯嚴重罪行中至少逾10項罪行,較常與經濟犯罪或商業糾紛有關,包括非法使用電腦、課稅或關稅相關罪行、串謀詐騙等;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指,各司法管轄區對特定罪行的寫法及定義有別,故香地法庭審核時以寬鬆角度理解,故即使部份罪行同時涉及民事及刑事成份,若請求一方如內地提出刑事移交,本地法庭亦難以挑戰,加上法院未必熟悉內地法律,若只依賴相關專家說法,批准機會較高。
爭產個案亦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吳宗鑾指倘若對方與勢力者勾結,將糾紛包裝成經濟罪行,「(指控)透過詐騙霸佔財產」,則民事會變刑事。吳又稱,部份商業糾紛如與他人合資,過程中發現貨不對辦,若被指控有意圖詐騙便屬刑事罪行,本地舉證門檻雖高,惟當請求方要求移交,本地法庭主要按控方證供檢視表面證據,「唔會審視辯方證據,控方夠強就可以作決定,畀呢個人去番請求方接受審訊」,恐有灰色地帶。
■記者許偉賢、梁穎妍
長青網 - 一站式長者及護老者生活資訊網站
法律界憂藉經濟罪為名移交
湯家驊昨於電台節目強調,香港已與32個司法管轄區簽訂移交疑犯協議,「但竟然同自己國家冇簽」,認為屬制度缺陷,強調修例旨在堵塞漏洞,不容有人在其他地方犯罪後逃到香港逍遙法外,堅稱法例只限處理46種嚴重罪行,當中不包政治罪或言論自由,相信法庭會按客觀證據,若認為案件屬政治罪就不會進行引渡,更堅稱已與香港簽訂司法互助協議的地方或國家,其司法制度與內地「差唔多」。
但法律界多番提醒,香港法院只由表面證據作聆訊,難測引渡國的背後動機,而可移交逃犯嚴重罪行中至少逾10項罪行,較常與經濟犯罪或商業糾紛有關,包括非法使用電腦、課稅或關稅相關罪行、串謀詐騙等;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指,各司法管轄區對特定罪行的寫法及定義有別,故香地法庭審核時以寬鬆角度理解,故即使部份罪行同時涉及民事及刑事成份,若請求一方如內地提出刑事移交,本地法庭亦難以挑戰,加上法院未必熟悉內地法律,若只依賴相關專家說法,批准機會較高。
爭產個案亦有可能被不法分子有機可乘。吳宗鑾指倘若對方與勢力者勾結,將糾紛包裝成經濟罪行,「(指控)透過詐騙霸佔財產」,則民事會變刑事。吳又稱,部份商業糾紛如與他人合資,過程中發現貨不對辦,若被指控有意圖詐騙便屬刑事罪行,本地舉證門檻雖高,惟當請求方要求移交,本地法庭主要按控方證供檢視表面證據,「唔會審視辯方證據,控方夠強就可以作決定,畀呢個人去番請求方接受審訊」,恐有灰色地帶。
■記者許偉賢、梁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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