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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人外遊貪玩屢釀悲劇長青網文章

2019年0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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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2月04日 14:33
2019年02月04日 14:33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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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香港自六七暴動以來,政府立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根據《危險物品條例》,任何人製造、貯存、管有、出售任何煙花爆竹,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2.5萬元及監禁六個月;市民燃燒爆竹,最高可被判罰500元及入獄三個月。
由於香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不少人都會趁新春假期到內地或澳門大玩煙花爆竹,過去發生過多宗港人被煙花所傷的事件,最嚴重一宗發生在2011年2月,一名46歲港人在北京度歲時,被一枚火藥超標的土製禮花彈炸中頭部身亡。2004年1月24日一名四歲半女童隨父母及7歲胞姐在廣東旅遊時,看其他人玩煙花時被煙火濺傷左眼。2003年一名11歲男童新春期間與家人在順德玩爆竹時,右手及五隻手指被炸至折斷扭曲。一名19歲男子2000年在東莞度歲時,與朋友玩威力強勁的「魚雷炮」煙花,右手掌被炸至血肉模糊,要在當地醫院做切除手術。
■記者黃學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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