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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庭指無權獨佔公用地方電盈贏領展 入商場鋪線毋須申請長青網文章

2019年0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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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1月23日 11:31
2019年01月23日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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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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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電訊盈科不滿進入領展旗下的屋邨商場進行設置和維修線路工程前,須事先向領展申請,以及每年支付1,800元牌照費,早前入稟控告領展,要求法庭聲明根據《電訊條例》,其屬下電訊職員毋須取得領展批准,便可入邨進行工程。電盈前年敗訴,其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昨頒下判詞,指領展非獨有佔用商場的公用地方,無權限制商戶所選取的電訊服務商進行工程,裁定電盈上訴得直,兼得訟費。
記者:楊思雅
原告是電盈旗下的香港電話有限公司及Hong Kong Telecommunications (HKT) Limited,被告是領展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本案爭拗點在於商場公用範圍是否領展獨有佔用。電盈指根據《電訊條例》第14條,除了「獨有佔用地方」,通訊局及獲授權的任何持牌人,有權進入任何土地或海床實地視察、設置和維持電訊線路服務,認為旗下電訊職員有權進入領展管理的彩雲(一)邨商場公用地方為商戶提供電訊服務。但高院法官陸啟康於2017年裁定電盈敗訴,認為作為商場業主的領展,有絕對的權利更改商場的公用範圍、並擁有有關地方的獨有佔用權。
惟上訴庭並不同意,認為法例上所指的「獨有佔用地方」,是指個別商戶所租用的店舖;而公用地方包括商場出入口、行人路、電梯、停車場、以及其他設施等,均屬商戶可共用的地方,不屬領展獨有佔用。
確保商戶自選電訊商權利
上訴庭留意到,商場有24小時便利店,意味便利店職員和顧客可於任何時段使用有關的公用地方出入;即使部份商戶並非24小時營業,並不代表員工不可於營業時間外使用公用地方。
上訴庭指雖然租約訂明領展有權更改商場公用範圍,但領展無權剝奪商戶使用公用地方的權利,包括選擇公共電訊服務商;而《電訊條例》的立法原意,除了希望市民可自由選擇合適的公共電訊服務商,還確保服務商可在公平和有效的情況下互相競爭。除上述提及的第14(1)條外,第19(B)亦寫明,若任何租約條款不合理地限制住戶或佔用人使用其自選公共電訊服務的權利,有關條款會被視為無效;而第35(B)(2)規定持牌人須確保服務對象享用良好、有效率和持續的基本服務。
案件編號:CACV27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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