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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財經專題】近年中國富豪身家大增,根據彭博報道,融創(1918)孫宏斌等四名富豪,紛紛於境外成立信託,以代為持有上市公司股權,「走資」金額達172億美元。此風越吹越烈,本報調查發現,單是去年有18位內地來香港上市的公司股東或創辦人,將個人或家族持股轉移至離岸信託,金額達3,148億元。
記者:湯正巧
彭博報道指,包括龍湖集團(960)董事長吳亞軍、達利食品(3799)董事長許世輝家族、周黑鴨(1458)主席周富裕妻子唐建芳,以及融創董事長孫宏斌,均於去年將資產轉讓予離岸信託。此外,除了小米(1810)創辦人雷軍,本報查閱通告資料,發現不少去年上市新股的控股股東,皆以家族原因的名義,委任公司成立信託,代為持有旗下上市公司股權。當中便包括兩隻大型新股美團點評(3690)及海底撈(6862)。
美團海底撈舵手設離岸信託
根據美團點評招股書披露,董事長王興在上市時,通過由以王興及其家族成員的利益成立的信託TMF (Cayman) Ltd. ,控制Crown Holdings Asia Limited,而後者持有美團點評約8.92%股權,價值約223億港元。
另外一位創辦人王慧文,在年底亦通過Cantrust (Far East) Limited成立以本人及其家族成員利益的信託,間接控制Kevin Sunny Holding Limited,從而持有美團點評0.66%股權,價值約16億港元。現時美團點評的最大股東為騰訊(700),持有約19.2%股權。
內房股主要股東紛走資
另一方面,近年積極與阿里巴巴合作的海底撈國際(6862),在上市前由4位創辦人張勇、舒萍、施永宏、李海燕通過境外公司合計持有85%股權,但在上市前的2018年8月,他們4位分別成立信託Apple Trust、Rose Trust及Cheerful Trust,並由UBS Trustees (B.V.I.) Limited擔任其受託人,同時將其所持海底撈股份以饋贈方式轉移至該等信託。以上星期五收市價計算,該批股份市值達795億元,為去年最大金額的轉移信託持股。
而在去年,多家內房股如綠景地產(095)主要股東黃康境、旭輝集團(884)執行董事林偉、景瑞地產(1862)聯席主席陳新戈等,亦將持股轉移至信託。其餘牽涉的股份亦遍及餐飲、科技、教育及醫藥行業等(見表)。
事實上,在中國新個人所得稅法(簡稱新個稅法)配合採納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下,對過往富豪通過改變個人國籍、無償或低價轉讓資產予親屬、設立外國公司及轉移定價等來避稅的方式,已在新法下有較明確的徵稅細則。
現時設立離岸信託是否能夠在新個稅法下避稅,仍然屬未知之數,但仍可以為超級富豪贏得延遲付稅的空間。根據彭博引述新加坡銀行財富規劃主管Woon Shiu Lee表示,2018年下半年以來,該行看到對境外信託業務感興趣的中國客戶增長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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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博報道指,包括龍湖集團(960)董事長吳亞軍、達利食品(3799)董事長許世輝家族、周黑鴨(1458)主席周富裕妻子唐建芳,以及融創董事長孫宏斌,均於去年將資產轉讓予離岸信託。此外,除了小米(1810)創辦人雷軍,本報查閱通告資料,發現不少去年上市新股的控股股東,皆以家族原因的名義,委任公司成立信託,代為持有旗下上市公司股權。當中便包括兩隻大型新股美團點評(3690)及海底撈(6862)。
美團海底撈舵手設離岸信託
根據美團點評招股書披露,董事長王興在上市時,通過由以王興及其家族成員的利益成立的信託TMF (Cayman) Ltd. ,控制Crown Holdings Asia Limited,而後者持有美團點評約8.92%股權,價值約223億港元。
另外一位創辦人王慧文,在年底亦通過Cantrust (Far East) Limited成立以本人及其家族成員利益的信託,間接控制Kevin Sunny Holding Limited,從而持有美團點評0.66%股權,價值約16億港元。現時美團點評的最大股東為騰訊(700),持有約19.2%股權。
內房股主要股東紛走資
另一方面,近年積極與阿里巴巴合作的海底撈國際(6862),在上市前由4位創辦人張勇、舒萍、施永宏、李海燕通過境外公司合計持有85%股權,但在上市前的2018年8月,他們4位分別成立信託Apple Trust、Rose Trust及Cheerful Trust,並由UBS Trustees (B.V.I.) Limited擔任其受託人,同時將其所持海底撈股份以饋贈方式轉移至該等信託。以上星期五收市價計算,該批股份市值達795億元,為去年最大金額的轉移信託持股。
而在去年,多家內房股如綠景地產(095)主要股東黃康境、旭輝集團(884)執行董事林偉、景瑞地產(1862)聯席主席陳新戈等,亦將持股轉移至信託。其餘牽涉的股份亦遍及餐飲、科技、教育及醫藥行業等(見表)。
事實上,在中國新個人所得稅法(簡稱新個稅法)配合採納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下,對過往富豪通過改變個人國籍、無償或低價轉讓資產予親屬、設立外國公司及轉移定價等來避稅的方式,已在新法下有較明確的徵稅細則。
現時設立離岸信託是否能夠在新個稅法下避稅,仍然屬未知之數,但仍可以為超級富豪贏得延遲付稅的空間。根據彭博引述新加坡銀行財富規劃主管Woon Shiu Lee表示,2018年下半年以來,該行看到對境外信託業務感興趣的中國客戶增長了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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