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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者質疑改門檻違《基本法》長青網文章

2019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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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1月11日 13:31
2019年01月11日 1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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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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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政府下月起將長者綜援申請門檻由60歲提高至65歲,港大法律學院高級講師江嘉恩(圖)於社交媒體撰文指,政府提高門檻可能違反《基本法》第36條「香港居民有依法享受社會福利的權利」。她援引2013年終院「孔允明案」指,「終審法院已清楚說明,沒有合理原因,政府不能將綜援門檻降至比1997年前差的水平」。
援引孔允明案終院判詞
孔允明案源於政府自2004年起將申請綜援的居港年期限制由原先最少一年,收緊至最少七年。婦人孔允明2005年獲單程證來港,數月後丈夫逝世,孔欲申綜援被拒。孔提司法覆核並上訴至終院。終院2013年頒下判詞,指根據《基本法》第14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在原有社會福利制度的基礎上,根據經濟條件和社會需要,自行制訂其發展、改進的政策」,認為條文認可了回歸前的社福制度,並默示過往制度才是第36條中所指「香港居民依法享受」的社會福利,因此回歸前申綜援只需居港一年的規定,應受憲法保障。最終孔獲一致裁定上訴得直,相關綜援制度回復至2003年版本。
江嘉恩指當年判詞明言,將不同社福政策門檻統一,並非政策改動的合理理由。她認為是次提高綜援年齡門檻,「並不能為政府削減主要開支,反而對被剝奪長者綜援的人士造成非常嚴重及沉重的負擔,令他們的基本生活需要受不到合理保障」。
不過大律師吳靄儀認為,今次政府更改規定與孔案的背景雖然相似,但就此下結論認為違反《基本法》是言之過早,需問清政府理據,「孔允明嗰個case點解贏,係因為政府講出嚟啲道理全部講唔通」。她稱至今仍未見政府有合理解釋,「如果純粹話特首60歲以上都做夠十個鐘頭,呢啲咪講唔通囉」。
工黨張超雄指認同江的觀點,認為政府須研究,證明60至65歲長者能在市場謀生,為政策改動提理據,「(如果)受法律挑戰,政府又冇呢啲數據,最後個政策係違反第36條,咁就真係搵嚟搞,令社會有無謂爭拗」。
■記者關冠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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