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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監少於3月 3年內無犯罪可「洗底」長青網文章

2019年0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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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9年01月11日 10:35
2019年01月11日 10: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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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根據《罪犯自新條例》,初犯者如被判監不超過3個月或罰款不超過1萬元,只要罪成後3年內未再被定罪,就可對外聲稱無案底,但不代表案底從此被刪除。而且在申請出任律師、會計師、保險代理人、銀行董事,以及應徵司法人員、感化主任、紀律部隊或高級公務員等情況下,有關「洗底」安排並不適用。
申外國簽證仍須披露
不過,《罪犯自新條例》只適用於香港。申請外國簽證的人士,即使定罪已根據條例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他於申請時仍須作出披露。
另外,在申請成為寄養父母或牽涉幼童權益的任何程序中,例如離婚程序中有關子女撫養權的聆訊,已喪失時效的定罪皆可被法庭接納為證據,因為幼童的福利屬首要考慮,法庭理應有權查閱所有可影響判決的資料。
■記者鄭語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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