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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加國歌法不設罰則長青網文章

201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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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12月15日 12:29
2018年12月15日 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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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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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國歌法》立法在即,政府及建制派不時會以「外國都有國歌法」為由,嘗試說服反對聲音。不過,翻查各地相關法例,其要求及罰則均有所不同。
以中國高官富豪熱門移民國家,美國及加拿大作為例子,兩地國歌法雖有要求國民要對國歌表示尊重,但即使違反也沒有任何罰則。
大馬歌手黃明志曾被控
以美國為例,其《國歌法》包括在《國旗法》之內,列明奏唱國歌時要面向國旗或音樂方向,保持肅立及除帽,右手亦要按住心口位置,惟條文沒有訂出任何罰則,國民違反規定亦不會受罰。加拿大的情況相若,法例有列出相似要求,但同樣沒有罰則。
俄羅斯則截然不同,當地最高法院在2016年批准將侮辱國歌列為刑事罪,規定如在公開場合及網上故意歪曲國歌歌詞或音樂最高可判監禁1年;法例亦有規定必須播放國歌的場合,以及要求國民須肅立除帽。
烏克蘭的國歌法同樣規定國民不可嘲諷國歌,違者會被法律追究。
東南亞方面,馬來西亞的國歌法要求與俄羅斯大同小異。馬來西亞歌手黃明志早年在台灣留學時,就曾經將馬來西亞國歌《我的祖國》改編,諷刺當地貪腐及種族問題,馬來西亞即嘗試以國歌法提告,黃明志後來要公開道歉及自行返國自首。
■記者梁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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