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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佔中三子」及另外六名學生和政治領袖被控煽惑公眾妨擾等罪,控辯各方已完成舉證,控方昨開始結案陳詞。控方強調,《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和平示威的權利,但行為不可超越合理界線;並引述有「蜘蛛俠」之稱的英漢攀爬中環商廈和青馬大橋示威的案例,指「蜘蛛俠」的示威只造成兩小時的交通妨擾,而是次長達兩個月的大規模佔領,導致163條巴士路線改道、每天影響涉及逾45萬人次的乘客,對公眾造成的損害,遠較Pearce案嚴重。辯方透露戴耀廷今擬親自陳詞。
記者:楊思雅 勞東來
主控官梁卓然昨引述多宗案例,逐一向法庭解釋定罪元素,其中終審法院於「楊美雲案」中指,《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和平示威等憲法權利,法律容許市民行使有關權利時對道路造成「合理」堵塞;至於何謂合理,則視乎堵塞的地點、程度、時間長度、及堵塞目的等。
梁表示政總外一向是示威的熱門地點,較容易向政府或官員表達不滿,但他強調和平示威權不包括在馬路上紮營,示威者沒權長期佔據馬路、更沒權妨礙他人合理地使用馬路,該等行為已超越法律所容許的「合理」情況。
此外,梁引述有「蜘蛛俠」之稱的Matt James Pearce在本港兩宗案例指,只要犯案者作出非法行為,而他本人知道或理應知道該行為會危害公眾的性命、健康、財產或安寧,或阻礙公眾享受人皆有之的權利,則屬干犯公眾妨擾罪。
Pearce其中一宗案件發生於2006年「六四屠殺」16周年前夕,他扮成蜘蛛俠,攀爬到中環一棟商業大廈外牆的巨型電視螢幕上,展示一幅16呎乘10呎橫額,橫額寫有「天安門 4-6-1989 公義必勝」的標語。事件擾攘兩個多小時,其間警方需封閉中環部份主要道路,所有途經的車輛和行人也要改道;消防人員亦奉召在該大廈外鋪設救生墊,防止意外發生。
兩年後,Pearce重施故技,2008年北京奧運開幕當天,攀上青馬大橋龍門架示威,導致交通擠塞,部份路段的青馬大橋亦遭封閉。Pearce在上述兩案被裁定公眾地方妨擾罪成,分別被判監21天及半年,其後上訴得直改判緩刑。
稱不反對通知書不包括馬路
梁指出,Pearce的行為導致道路遭封閉兩小時,影響市民、居民及遊客等使用該道路的權利,使他們蒙受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對公眾造成損害。至於本案,梁指被佔領的夏慤道;另有11條巴士路線、涉及3萬人次途徑添美道和分域碼頭街,被告的行為無疑妨礙他人合理使用道路,對公眾造成損害。
梁多番強調,警方批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只涵蓋添美道等行人路,並不包括馬路,各被告的行為明顯煽惑示威者長期或無限期佔領馬路,包括呼籲示威者留守馬路、召喚更多朋友到場、緊守防線、反包圍警方、逼爆金鐘及帶物資到場「落地生根」等,九被告不但非法煽惑他人佔領馬路,更煽惑他人以不同方式召喚更多朋友到場佔領馬路,構成公眾損害。
案件編號:DCCC4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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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思雅 勞東來
主控官梁卓然昨引述多宗案例,逐一向法庭解釋定罪元素,其中終審法院於「楊美雲案」中指,《基本法》保障市民享有和平示威等憲法權利,法律容許市民行使有關權利時對道路造成「合理」堵塞;至於何謂合理,則視乎堵塞的地點、程度、時間長度、及堵塞目的等。
梁表示政總外一向是示威的熱門地點,較容易向政府或官員表達不滿,但他強調和平示威權不包括在馬路上紮營,示威者沒權長期佔據馬路、更沒權妨礙他人合理地使用馬路,該等行為已超越法律所容許的「合理」情況。
此外,梁引述有「蜘蛛俠」之稱的Matt James Pearce在本港兩宗案例指,只要犯案者作出非法行為,而他本人知道或理應知道該行為會危害公眾的性命、健康、財產或安寧,或阻礙公眾享受人皆有之的權利,則屬干犯公眾妨擾罪。
Pearce其中一宗案件發生於2006年「六四屠殺」16周年前夕,他扮成蜘蛛俠,攀爬到中環一棟商業大廈外牆的巨型電視螢幕上,展示一幅16呎乘10呎橫額,橫額寫有「天安門 4-6-1989 公義必勝」的標語。事件擾攘兩個多小時,其間警方需封閉中環部份主要道路,所有途經的車輛和行人也要改道;消防人員亦奉召在該大廈外鋪設救生墊,防止意外發生。
兩年後,Pearce重施故技,2008年北京奧運開幕當天,攀上青馬大橋龍門架示威,導致交通擠塞,部份路段的青馬大橋亦遭封閉。Pearce在上述兩案被裁定公眾地方妨擾罪成,分別被判監21天及半年,其後上訴得直改判緩刑。
稱不反對通知書不包括馬路
梁指出,Pearce的行為導致道路遭封閉兩小時,影響市民、居民及遊客等使用該道路的權利,使他們蒙受不同程度的經濟損失,對公眾造成損害。至於本案,梁指被佔領的夏慤道;另有11條巴士路線、涉及3萬人次途徑添美道和分域碼頭街,被告的行為無疑妨礙他人合理使用道路,對公眾造成損害。
梁多番強調,警方批出的不反對通知書只涵蓋添美道等行人路,並不包括馬路,各被告的行為明顯煽惑示威者長期或無限期佔領馬路,包括呼籲示威者留守馬路、召喚更多朋友到場、緊守防線、反包圍警方、逼爆金鐘及帶物資到場「落地生根」等,九被告不但非法煽惑他人佔領馬路,更煽惑他人以不同方式召喚更多朋友到場佔領馬路,構成公眾損害。
案件編號:DCCC48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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