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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訴增兩倍 警手機不當攝錄洩私隱長青網文章

2018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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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12月06日 12:12
2018年12月06日 12:12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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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監警報告】智能手機已成為巿民生活不可或缺的用品,不論工作或閒餘都會用到,作為執法者的警隊亦不例外。但監警會近年發現投訴警務人員不當使用手機處理案件顯著上升,由2016/17年度的5宗升至2017/18年度的15宗,激增兩倍。部份投訴個案涉資料外洩,涉案警員未獲上級批准下,用私人智能手機攝錄敏感資料,致相關資料在社交媒體上流傳,因而涉嫌違規,監警會表示關注。監警會指出,現行警隊實務守則規定,警務人員不能在處理公務時使用私人手機,但監警會認為警隊有必要與時並進,適時檢討及更新使用手機指引,警方接納監警會建議,准許警務人員在合理情況下靈活使用私人手機執行若干警務工作,但不能用手機記錄市民私人資料及證據等。
記者:黃翠儀 謝明明
個案一:兇殺案CCTV片外傳
2016年3月,油麻地港鐵站外的一間7-11便利店發生兇殺案,店主被偷竊不遂的越南裔男子刺傷致死,兇手事後逃離現場。一條事發時的閉路電視片段網上流傳,據涉事便利店的職員指,兩名警員曾用手提電話拍下閉路電視錄影片段,數小時後片段便在網上流傳,便利店負責人投訴,指控警察疏忽職守。
對店方及受害者家屬不公
涉事警員承認當日拍下片段,稱事後因犯人仍然在逃,為保障巿民安全,曾開設社交群組分發片段予同事,而疑犯被捕後已刪除群組,否認有上傳影片至互聯網。投訴警察課認為二人出發點是為了盡快拘捕疑犯,將指控分類為「無法完全證明屬實」並建議作出訓諭。監警會不認同該分類,認為二人傳送錄影片段的出發點並非指控重點,二人雖不是影片上傳者,但間接導致影片外洩,對店方及被害者家屬不公。監警會強調,根據《警察通例》第19章,警務人員要事先徵得上司同意,才可用私人手提電話執行職務。投訴警察課終接納監警會建議,將指控改為「獲證明屬實」,對二人作出警告。
個案二:驗窗片流出致車牌曝光
一名的士司機與兩名乘客發生爭執,乘客下車時導致車窗碎裂,司機報警求助,警方懷疑的士司機事前刻意調校車窗意圖敲詐賠償,遂安排政府化驗所為涉事的士進行模擬測試。測試示範了車窗如何在車門關上時自動碎裂,惟及後該模擬錄影片段在網上流傳,該車輛被形容為「黑的」,司機不滿並投訴,懷疑參與模擬測試警員向傳媒指其的士是「黑的」,指控涉及行為不當。
二人被訓諭但毋須記入檔案
投訴課調查發現形容「黑的」旁白是傳媒剪輯時自行加上,亦無證據證明該警員洩露片段,故指控分類為「無法證實」。不過,調查發現模擬測試進行時有數名負責調查同類案件警員在場,其間一名高級督察曾用私人電話拍攝片段再轉發下屬,下屬亦有再轉發,二人被作出訓諭。
監警會不認同相關處理,認為事件性質嚴重,因片段洩露投訴人的士車牌號碼等資料,而且拍攝原意並非作公眾傳閱。警方最後對二人指控列為「未經舉報但證明屬實」的「疏忽職守」,二人被訓諭但毋須記入分區報告檔案中。會方認為警方有責任審視現有守則,提點警員嚴格遵守,又建議着手研究准許在合理情況下使用私人手提電話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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