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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參與村代表選舉被取消參選資格,建制派即揚言不排除在議會追究,亦有左派要求由政府啟動程序褫奪朱的議席,但除了立法會通過譴責議案需在席三分二議員贊成票的高門檻外,有法律界人士亦指目前沒法例賦予政府權力追究朱違反誓言,舉例指政府曾在DQ案引用的《立法會條例》73條已失時效性,政府要DQ或無例可依。
建制不夠票通過譴責議案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昨表示,朱凱廸不肯簽確認書,又沒正面回應選舉主任有關他是否提倡或支持港獨作為自決的選項之一,直言根據選舉主任的裁決理據,可理解朱違反立會宣誓誓詞,建制派不排除追究,褫奪其議席,惟暫未作討論。根據議事規則,議員可根據《基本法》第79條第(7)項動議譴責取消議員資格議案,議案列明須基於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但議案需在席三分二議員贊成方可通過,故若透過議會機制DQ朱,只要民主派齊人反對就不可能通過。
至於工聯會吳秋北大打開口牌要求政府出手DQ朱凱廸,翻查資料,2016年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就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風波興訟,但該條文列明相關法律程序「不得在自有關的人以議員身份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份行事的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提出」。
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表示,《立法會條例》第73條具時限,直言看不到目前有任何法例可為政府提供法律理據及權力入稟DQ朱凱廸,「(朱被DQ的理據)唔係刑事嚟,唔可以用呢啲手段限制議員言論同思想自由」。至於政府能否指控朱凱廸「發假誓」,吳認為關鍵在朱宣誓時的「state of mind(心態)」,控方難以在沒合理疑點下證明朱當刻非真心擁護《基本法》。
有具法律背景的建制派人士亦指,議員在立法會引用《基本法》79條,毋須以法庭標準證明朱違反《基本法》104條,理論上較政府出手可行,但實際上沒足夠票數,若朱提出呈請,法庭與政府「都有排搞」,即使要求政府出手亦會無疾而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查詢時指,會檢視相關法例及留意可能涉及的訴訟,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記者梁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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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制不夠票通過譴責議案
民建聯主席李慧琼昨表示,朱凱廸不肯簽確認書,又沒正面回應選舉主任有關他是否提倡或支持港獨作為自決的選項之一,直言根據選舉主任的裁決理據,可理解朱違反立會宣誓誓詞,建制派不排除追究,褫奪其議席,惟暫未作討論。根據議事規則,議員可根據《基本法》第79條第(7)項動議譴責取消議員資格議案,議案列明須基於議員行為不檢或違反《基本法》第104條所規定的誓言,但議案需在席三分二議員贊成方可通過,故若透過議會機制DQ朱,只要民主派齊人反對就不可能通過。
至於工聯會吳秋北大打開口牌要求政府出手DQ朱凱廸,翻查資料,2016年時任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就青年新政梁頌恆及游蕙禎宣誓風波興訟,但該條文列明相關法律程序「不得在自有關的人以議員身份行事或聲稱有權以該身份行事的日期起計的六個月後提出」。
法政匯思召集人吳宗鑾表示,《立法會條例》第73條具時限,直言看不到目前有任何法例可為政府提供法律理據及權力入稟DQ朱凱廸,「(朱被DQ的理據)唔係刑事嚟,唔可以用呢啲手段限制議員言論同思想自由」。至於政府能否指控朱凱廸「發假誓」,吳認為關鍵在朱宣誓時的「state of mind(心態)」,控方難以在沒合理疑點下證明朱當刻非真心擁護《基本法》。
有具法律背景的建制派人士亦指,議員在立法會引用《基本法》79條,毋須以法庭標準證明朱違反《基本法》104條,理論上較政府出手可行,但實際上沒足夠票數,若朱提出呈請,法庭與政府「都有排搞」,即使要求政府出手亦會無疾而終。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回覆查詢時指,會檢視相關法例及留意可能涉及的訴訟,以決定是否需要跟進。
■記者梁穎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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