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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仔濫借濫批 政府拒加強監管長青網文章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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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11月29日 06:35
2018年11月29日 06:35
新聞類別
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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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現時申請人透過公司註冊處及警務處申請放債人牌照,獲批便可成立財務公司(財仔),需時約4至6個月。相對於銀行,政府對財務公司主要透過《放債人條例》規管,惟條例自八十年代制訂後,一直未有大修改,針對的主要是早年盛行的高利貸,「任何人以超過年息60厘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即屬犯罪」。按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50萬及監禁2年;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萬及監禁10年。


牌照轉手值億元

財仔牌照可以轉售,市場消息指一個財仔牌價值近億元。財仔為賺錢濫借濫批的情況嚴重,批出的小額貸款,賣點是「免入息證明,極速批核」,標榜只需有物業在手就能申請樓按,往往未有仔細考慮業主還款能力。


多年來不斷有立法會議員要求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監管財仔,不過該局前局長陳家強認為銀行借錢給財仔的總額,佔銀行總貸款額不足1%,而財仔提供的物業抵押,比銀行業總體住宅按揭貸款不足1%,即使財仔債務違約,對銀行體系的風險有限。新局長劉怡翔的論調相同,上周書面回覆立法會議員的提問,亦重申財仔爆煲不會拖垮銀行體系。不過政府只關心銀行體系風險,債仔隨時被財仔call loan的風險,只能貴客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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