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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法104條未涵蓋村選自決選項DQ朱凱廸 理據成疑長青網文章

2018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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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bmitted by 長青人 on 2018年11月29日 06:35
2018年11月29日 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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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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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日報】明年1月舉行的鄉郊代表選舉今舉行簡介會,但報名參選元崗新村居民代表的朱凱廸尚未獲確認參選資格,更兩度遭選舉主任追問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有法律界人士認為要求公職人員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基本法》104條未有涵蓋村代表,朱的政治立場或未能成為DQ理據;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亦承認條例含糊。


記者:梁穎妍

選舉主任日前去信要求朱凱廸闡釋政治立場,朱回覆時未有正面回應對方有關「是否提倡或支持『香港獨立』是前途自決的選項」問題,質疑此說不單要求他個人不能主張港獨,更要反對甚至禁止他人主張港獨。惟選舉主任昨午約4時再去信朱,要求正面回應朱作為參選人是否提倡或支持港獨是前途自決的選項,同時追問朱是否同意作為參選人不能以任何方式主張香港獨立,要求朱晚上8時回覆。


朱凱廸限期前回覆,續未有回應是否提倡或支持港獨是自決前途的選項,反駁選舉主任無權提出與確保提名有效無關的問題,查訊要求亦超出《鄉郊代表選舉條例》對參選人的要求,強調《基本法》104條所指的高級公職人員不包括鄉郊代表。


梁美芬認條文含糊

政府於是次村選首度引入「確認書」制度,朱凱廸一如參選2016年立法會選舉時,未有簽署「確認書」,但有簽署效忠《基本法》等聲明,惟選舉主任仍先後兩次查訊其政治立場、尤其港獨的取態。一旦政府最終DQ朱的參選資格,或引發法律爭議。法政匯思召集人兼大律師吳宗鑾指,朱已按《鄉郊代表舉條例》要求簽署效忠《基本法》的聲明,選舉主任能否以朱的政治主場作政治判斷DQ朱,須提出其他法律理據。他指根據陳浩天案,區慶祥法官按《基本法》104條立法原意,確立選舉主任有權作相關政治決定,惟104條無訂明適用於立法會以下層級選舉,換言之若要引用該案證明選舉主任有權作DQ決定,則未必適用於朱參與鄉郊選舉的個案。


本身為大律師的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梁美芬亦承認,第104條沒有清楚涵蓋鄉郊甚至明年的區議會選舉,形容「有可爭辯空間」。但梁同時指,人大釋法後遊戲規則已很清楚,奉勸自決或港獨主張人士若有意從政,「唔好再糾纏於超越一國兩制嘅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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